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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泽:清代关中土地问题初探
上传日期: 2018-04-16 作者:

本文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2

摘要:清代关中土地问题是学术研究的一个焦点,有研究者从超经济强制的角度出发,认为“关中无地主”、“关中无租佃”;也有研究者指出关中商业资本未能转向土地投资。通过对拓展资料的研究表明,清代关中地权分配既有无地、少地户,也有占地十数亩、数十亩者,耕地面积数百亩者亦屡有记载。占地数百亩者家户多采取租佃经营方式。无论是经商者还是非经商者,购买土地仍是投资的重要对象。对清代关中经济社会的理解,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政治、军事、水利、赋税制度等因素,这些因素影响了土地收益是否能够稳定、高额,进而形塑了关中地权的历史面貌。

关键词:清代  关中   地权

作者简介:胡英泽  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引言

20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明清至民国时期关中地区经济社会开展研究并产生了一些重要成果。目力所及有秦晖教授提出的“关中模式”,他从“超经济强制”的角度出发,认为清代、民国时期,关中地区无地主、无租佃,有封建,有权者不一定做地主,但没有权做不成地主;租佃关系不发达而雇工普遍。[1]针对“关中模式”,郑磊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指出近代关中地区频繁的灾害导致了大量人口死亡,使关中地区的人地关系出现了恶性宽松局面,直接导致了关中的自耕农社会。[2]郑磊的研究时段限于民国时期,并未对清代的关中经济社会状况进一步研究。胡英泽从生态环境角度出发,对清代“关中模式”所用地册资料进行了拓展研究,指出这些地册是黄河滩地册,具有“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独特的生态背景,滩地地权有别于常田,由此而得出的认识与“关中模式”并不相符。[3]很明显,胡英泽对清代关中地区土地问题的研究还需要从边缘走向中心,从非常态走向常态土地。其实,相比上述研究,田培栋先生对明清陕西经济社会的研究具有开拓意义,其研究成果虽出版较迟,但《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史》的书稿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晚期就已经完成,这为明清陕西经济社会的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和有益启示。很可能正是成书早、出书迟的缘故,其间受到了一些学术观点的影响,该书对明清陕西经济社会史的一些认识彼此牴牾。[4]钞晓鸿在对明清陕西商人资本的研究中指出,陕商“不置田地”的特征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表明陕商已偏离了千百年来传统商人所尊奉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固定格式,而产生了一种与众不同的商业资本类型。[5]李刚的研究则通过列举大量陕商置田的事实认为,根本不存在“不置田产”的陕商资本类型。[6]由上可知,学界对清代关中经济社会的一些认识尚存较大争议。

常有人问,明清代关中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历史本相到底如何?本文就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尝试性研究。需要指出的是,拙文所用史料和已有研究有所不同或者说有所拓展,以有的研究或是以地方志资料为主,或是运用了一些文集中的墓志铭、行状等,而本文则除了地方志外,较多运用了墓志铭。在搜集、使用墓志铭资料的过程中,笔者体会到,地方志中的《孝义》、《节烈》等人物传记虽然保留了一些包括土地问题在内的经济社会信息,但相对墓志铭、行状等而言,两者还是有重大区别,后者所记录的一些信息更为全面、详细。换言之,墓志铭、行状等资料有助于历史时期土地问题研究。由于运用资料不同,本文所揭示的历史现象有别于已有研究。正因如此,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尽量做到呈现史料,而不是解释史料,因此,难免堆砌之嫌。当然,文中不妥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亦农亦商

樊增祥曾有言:“关中富户,类无现银,凡财雄一乡者,非生意即田产也。”[7]此言可谓确当,经营商业、力田致富这是关中人获取财富的主要途径。

有纯为业农者。华阴县阳化村人周文郁,生于明隆庆五年(1571),卒于崇祯五年(1632),“世以农起家,号素封第”。[8]华阴县人马化龙,“以力田致富,尤好施。”[9]咸阳县巩韫玉“尝负耒负耜,名策老农之间。其力田也,春耕夏耘,越阡度陌,力为上农,其治家克勤克俭,量入为出,勉作秀士。以故耕三余一,耕九余三,所以家道日盛而丰隆。”[10]澄城县北乡,“地广人稀,力田而外,无他生理,自奉俭约,贫寒之家,食乔麦糜豆之类,存麦以粜,藉供使用。”[11]澄城县南酥酪村人连成庵“以力田致富”。[12]

有亦农亦商者。明清时期,鄠县(今为户县)、三原、泾阳等地的富商,最初从事农业,经商致富后,亦农亦商,耕商结合。鄠县王忻“力田服贾”。[13]鄠县北乡渭曲里留南村刘富,“幼时既以家贫,不克竟学,慨然有服贾远方之志。时年甫成童,即只身入甘,往来徽县、略阳间,为商家佣。积有微赀,乃治户居积与时逐,不数年,遂致千金,稍稍称饶裕焉。”此后,刘富又与同乡好友共同营业,初设钱庄于白水江镇,又设酒店于徽城,经营得当,商业遂为西州之冠。清光绪十八年,兄弟以家口繁重,分家析产,刘富自取其产业之少者,而以多数给诸兄。[14]由碑文可知,既是产业,应包括田产。明诰封奉政大夫南京户部郞中马宪,高陵县庆安乡庆丰里康桥磑人,其父以“微金贸易起家,至富有,三世百口,同爨无异心者。”“子孙皆教之学,学而无进者,始令农商。”[15]周宗鲁先祖居于三原县晏北原,后徙居至张家里长坳村。周宗鲁幼时,“家无厚赀,衣食恒不给。稍长,即自劳苦,纯艺黍稷,远服商贾,虽隆冬盛暑,亦孜孜焉。后遂积粟数千斛,钱数百缗,创产立业,日益隆盛。”[16]泾阳县李珊,字廷珍,世家泾阳峪口。“少爽郎,工书,顾弃而业农,已,又去为商,商蜀中。”[17]三原县马仲迪“初从故业力田,已贾蜀。”[18]石象“家世耕商”。[19]郭金、郭荣、郭镇“三人者从田间奋兴,并以粟起家,累千金。”[20]罗隐,“家世田,先君逐田又以……商贩转生息。”[21]清康熙、乾隆年间,三原县王锡昌“家计中落,父久商于外,□母雒孺人、母王安人抚育教养,艰辛备尝。公孺慕笃挚,自念身鲜兄弟,奉养维艰,遂从母舅学计然术,越蜀履楚,经营四方。”[22]三原县寇复准,世居西阳里之邢村堡,“以大父讳信吾公,常经商渝城,先生欲缵父志,年未弱冠,遂弃儒经商,凡有持筹,无不亿中。盖才识本自过人,故说者曰:此贤而隐于货殖者也。终先生世,称素封焉。”[23]乾州人田茂林,“不幸失乾荫,叔父亦相继捐馆,季父老,诸弟幼弱,家无督,君乃废学,以一身业农贾。深耕熟耰,其禾繁以滋。交贸公平,不计较锱铢,而亿辄中贾辄赢。”“男亩妇桑,各勤其业,敏达者使为贾,温良者使为儒。”[24]高陵县张忠轩,“纯艺黍稷,肇牵牛车,登临泗,涉淮巩,以图洗碘。”[25]咸宁县何大兴,“素业农,继又为商”。[26]岐山县润德里人郭玳,“幼贫,与兄玘力农服贾。而玳年甚幼,较玘更善理家赀。数十年积赀至二十余万。[27]

有由农而商者。三原县侯家堡的侯宏文,年幼时,“家世寒微,略涉经史,与其弟宏斌力田养亲。”后来,父母惧丧,宏文“与弟宏斌尽力经丧,称贷营葬,家益贫无长物焉。”乾隆四十年间(1775),“弟兄携手同行,出玉关,逾雪岭,懋迁于济木萨古城之间……易有无以积羡余,越十余年,而始克有济,及于济木萨设立天香泉号,百计经营,生意日盛。”[28]鄠县的张鉴堂,“世居古扈北大王镇。祖以上皆力田。”后来家道中落,“一椽风雨,数亩先畴,君常作小贾。为高堂甘旨,久飧朝饔,不嫌托业微贱;夙兴夜寐,倍觉持筹精勤。数年来,险阻艰难,一身备尝。而铢积层累,稍有赢余,即恢畎亩。迨后,精白圭、计然术,而药室生涯,与合伙诸人,谊同管鲍,循分自尽,不忘大义。由小贾而中贾,而家渐饶裕。君乃安不忘危,逸不忘劳。居近于廛,出则经商,入即课耕,日不惮三历,终身如一日。”[29]还有,华阴县郭道生“家世为农……及君之身,奔走经营,渐至丰饶。”[30]扶风县樊现力农致富,“数年家有中人之产”,后经商,“积赀弥万”。[31]

有由商而农者。蒲城县寇遐(中华民国第一届众议院议员)之父商起初在西安经商,“清光绪三年,岁大饥,迴念己身亦在流离转徙中,使农而勤勤,而有余粟,何致如是。逾年归里,因收租地,亲自耕种。未几,寇遐之父逝世,其母教子持家,苦于务农,较往昔为更甚。……二十六年庚子,岁又大饥,孺人凿井田中,躬自疏渠引水,佣工灌溉,三亩之获六石有奇,凶年赖以无害,里人传为美谈。四十余岁后,收获时犹持具躬作,以督芟者计,一日所履田常在二十亩至三十亩,故岁无丰歉,收入必逾于恒人。”[32]当然,寇遐家庭由商而农,受灾荒、父亡影响。

有废学而农者。华阴县王道村人孟昭宗,“其祖和父皆竭力南亩,以农起家”。昭宗本人六岁即入学读书,“尝于课暇之时,辄随其父耕作农事。”光绪三年大灾后,父母相继去世,家贫辍学,弃儒就农。[33]岐山县怀贤里人李争艳“年十五,就傅受书,寻以亲老家贫,遂弃书力耕以养亲。”[34]

有废学而商者。华阴县员景安,“时值家道中落,兼之饥谨荐臻,米珠薪桂,糊口不给,公遂弃诗书,习陶朱业,懋迁有无,……日积月累,农道赖以小康。”[35]岐山王自凝“废学习贾于父,夙经商之南山六家村。”[36]

从以上所举之例可知,不论是纯为业农者,还是由农而商、由商而农者,或是废学而从事农商者,经商、力田是致富的两个重要途径,而读书求学、科举取仕,则是求贵的道路。

农商置田

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传统经济社会中,置买、耕种土地既是生存的基础,同样也是资本投资、积累财富的对象。下文将论及,“摊丁入亩”赋税制度的推行对土地购买产生了一定的抑制性作用,人“以田多为累”。尽管“摊丁入亩”后,有田者相对无田者所负担的赋役多,但是,土地仍然是家户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财富积累、投资的对象。

普通农户置买土地。鄠县孝义里屈含佩、屈令和皆早逝,其妻闫氏、鲁氏家贫拮据,纺绩奉养老姑送终。“始无卓锥之地,诸孤成立,置田三十余亩。”[37]鄠县涝峪宁老七“傭身木厢,死于水,贫无立锥。”妻吴氏矢志抚孤,子稍长,既“教之营业,虽稍权子母置田宅,恒淡泊自誓,麦不逾十石,不食饼,惟啜粥度日。”后来,其家耕地增至九十余亩。[38]韩城县薛桂林,家素封,广置田亩。[39]华阴县苏君,“家世农桑,及翁之身,言笑不敬,克勤克俭,不与里巷征逐,其内子某氏专事纺织,襄助多力,二十年间而田产数倍于昔。”[40]乾隆、嘉庆年间,潼关县李书煜“修造房屋,经营田产”。[41]

关中各县商人也把购买土地作为投资渠道之一。研究者曾对明代盐商获利后的资金流向进行研究,具体可分为三种,首先是买土地,成为地主,进行地租剥削。另外两条途径分别是通过输粟助边或义捐等方式而买得官爵,发展成为缙绅地主;把大量资金带回关中,继续经营商业,更多的是放高利贷、开当铺。[42]

华阴县王子正“贸易吴卫荆楚等地,百计经营,辛苦备尝,果获厚利,买肥田数顷。”[43]

明代泾阳县的王舆,“居淮扬十余年,已富有资”,嘉靖五年(1526),自扬州回家后“尝于此郭买田数百亩,创作别业,列植花卉竹林,有水有亭,奉其父母居之。”“而家道甚殷,始无意于江湖之迹,其乐陶陶。”[44]由此可知,王舆置买田产数百亩,不完全用于农业生产,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园林,生活享受,体现了商人投资的“求田问舍”倾向。

明代泾阳县西里人刘乃明,其父曾经商,后因其父倦于商业,便把商业嘱托给他,他“以盐□贾塞上、广陵间,不数岁赢得过当。”后来,刘乃明本人也“罢贾治田,其治田,占天时,衡土力,备人事,所入十佰他人,人取以为法焉。”[45]

明代嘉靖、万历年间,陕西省泾阳县陈翰之先祖,“几世业农”,至其父陈交(字希云)时,“当陈氏中衰生窘”,希云翁开始经商,他善于经纪,来往于秦陇之间,货运大木,屡获厚利,家境颇为富裕。陈翰少时,其父陈交命之学儒,稍长,中辍。甫弱冠,他即从父商游,累四十年余,常年在外。在父亲言传身教下,陈翰“多心计,善筹画,虽未尝窥觊分毫,而家资遂渐大起矣。”由商发家后,陈翰“居常辟田园,广第宅,拓产日丰,顾毫无偃蹇意。……公世农,家虽商,犹雅爱耕锄。乃垦山田弥望,令无业者力其中而入租,间徒步一观之。会岁歉,诸播者缺种粟,公为散种粟若干石,迄西成,负戴来偿者填门,不问息,人咸多其义。”[46]由碑记可知,陈氏家族不属于官僚,是一个由农而商、家产拓展的商人家庭。碑刻记载里并没有陈翰家族田产的具体数字,碑文中也有一些虚饰成分,但陈氏家族在经营商业营利颇丰后,把部分商业资本用于购买田产则是无疑的,体现了商业资本向土地的流动。

时至清代,商人获利、购买田产的现象依然存在。鄠县斑竹园的张桔即提供了一个案例。清同治元年(1862),陕西发生“回乱”,又称“花门之变”,张桔奉其母避居县城。当时,张桔年幼,但全家人靠他“服田力穑”赖以生活。“回乱”平定后,“庐舍荡然,家徒壁立,仅薄田十数亩,而负债山积,至不能偿。”有人建议他出卖土地以偿还外债,张桔应之曰:“诚如此,生机绝矣。卒不听,而坚苦卓越,饥寒之余,不能畜牛马,则以人力代服乘。”农耕之余,他能把握时机,贩运粟麦,辄能赢获奇利。商贩获利后,张桔更是严督诸子,“俾各尽力南亩,深耕易耨,仓庾恒有余。……十余年中,复频值丰穰,陇亩之隙,继以居积,家业日益盛,遂增购竹园及水旱地三十余亩,构屋十余楹。”[47]张桔家庭的发展过程,经历了由农而商,又亦农亦商的结构性变化,在商业获利后,部分资本也相应地投入田产,不仅增购了经济收益较大的竹园,而且置买了三十余亩水旱地。

光绪辛丑岁(1901),关中受灾,鄠县崔喜财家也未能免。崔喜财因灾受困,遂“只身走打箭炉,逐什一之利。”历经十年返回家乡,利用经商所赢之利,在鄠县牙道堡买田十余亩,然后娶妻成家。[48]鄠县县南之方氏,属于望族。始迁祖讳来者,于明清间卜居终南山阴之化羊西堡,历三百年所,子孙繁衍,多至数十户。有贡于乡者,有入于庠者,世不乏人;即耕者、商者,亦多置田宅。[49]鄠县刘华堂原来家业殷实,但是“太先生(刘华堂)好挥霍,不自经纪,数年间,家业萧条,几无以存。太君生五子一女,食指渐繁,遂亲操井臼,孝以奉亲,煮粥炊饼,售以度日。太先生亦自敛,而家复渐裕。……既而长子孝鸾能成立家务,更置田园,修宅舍,家益饶。”[50]土地、房产的变化,显示了刘华堂家业兴衰的轨迹,也说明土地、房产数量的多少是乡民衡量家业是否兴旺的标准。

康熙、乾隆年间,淳化县王廷昭扩大家业,增置田产,家业“自公而堂构培新;或南其亩,或东其亩,自公而田园益增。”[51]

泾阳县温纯之父经商四川,“纯为诸生时,家大父业罢贾,稍负郭田为农。”[52]泾阳县、三原县雒多祝“幼习举子业,弗遂,遂弃儒就商,往来荆、淮数十年,家道隆隆,复起于原邑,称巨族焉。”据碑文记载,雒多祝不仅守住家业,而且能够“扩前所未有”,说明他把部分商业收益用于购买土地、增置房产等。[53]

三原县邓彦怀在四川经商二十年,“累千金”,尽其所积累资金买田置屋。[54]

朝邑县赵渡镇的刘大受,自幼家贫,叔父刘瀚无子,立大受为子嗣。据载,刘瀚系“素封”,起初,刘瀚让刘大受到楚、豫等地学习商业经营,因“主进者见衣蓝缕,举止落拓,斥令归”。由此可显,刘瀚很可能也是经商起家而致富。后来,刘大受继承了刘瀚家业,其中在“安仁镇有田七八百亩”。[55]这说明,刘瀚、刘大受父子在经商的同时投资土地,身兼商人、地主双重身份。

朝邑县赵锐,“壮游江海,既雄蓄藏,晚事田亩,益崇节俭,以故若关之家,公特殷富矣。”[56]朝邑朱懒獠,曾为棉市牙侩,后自己经营,“不数年,买屋,买田,置畜产,器具甚设,顿成田舍富翁。”[57]

同样是朝邑县的张继远,张家本属农家,家甚贫,因此与同姓张氏结婚。[58]张继远生时既贫不能养家。继远死后,其妻张氏与子乞讨奉养姑婆。数年之后,儿子张兴顺长大,买山木,作什器,出售常得倍利,置买田产,数十年后,家中有田数顷。[59]

盩厔县(今为周至县)勒马村周吕俊,“翁少贫,鬻饼自给,夜转磨屑麦重罗之,面如玉尘,鸡鸣操饼杖声丁丁闻于邻舍。糦炭于炉,察其火候,饼味甘,人呼为‘周家饼’,争市之,数年有余赀,入山采木,获利倍蓰,乃鬻钱于钟南,市以廉贾称而缗□日富。”“家止一傭一鸁,耕作外运粮转磨不少休。”“求田问舍,岁有增益”。后因经营木材业而亏损,“索债者踵相接,君力不能偿,割田宅补之。”虽晚年“轻信人言,数十年铢积寸累而得者掷于无何有之乡,”“然较端翁食贫时则绰绰有裕矣。”[60]

有研究者指出,关中商人不愿投资购买土地,与此相对应的是山西商人,乾隆五十年(1785),河南连年饥馑,有田地之家纷纷变卖糊口。有的甚至把即将成熟的麦地贱价出售,以度过青黄不接的难关。山西等处商人“闻风赴豫,举放利债”[61],大肆收购田地。在灾荒最严重的河南郏县,两年后,土著“在籍置产者,尚不及十之一二,西商射利居奇者,已不啻十之八九。”[62]上述记载,反映的是山西商人异地置产的行为,其实,陕西商人除了在当地置产者外,也有异地置产者,例如,鄠县的耕地有瘠有饶,其中丈八、禹泉、太平等处水泉之利兴,“稻田固腴田,第率为咸、泾诸大姓所有,于鄠何与,则鄠之贫可知。”[63]这说明,咸阳、泾阳县的大商人,可能没有在咸阳、泾阳县当地购买土地,却在鄠县水利灌溉条件优良的地区投资购买土地,这属于在客籍购买土地。

富平人王作桢兄弟四人,“贫无卓锥地,岁饥,恒数日一炊,因操计然策,客高陵,渐致小康。”王氏兄弟在高陵不仅经营商业,而且置买了田产,王氏家族形成高陵、富平分处两地的局面,但“高陵农贾所入,与富平共之”,说明王氏家族的生意、田产主要集中在客居地高陵而非原籍富平。[64]

明清时期,也有陕西商人在省外购置田产的事例。富平县李月峰,起初在富平县“宅一区,田二百亩”,后增至田八九百亩,此外,“自上郡、九原、南沙、江淮皆置园宅”,其中,“美田与芦场独多”。[65]明代陕西盐商在陕西、扬州“奴婢田宅南北居半数,往来省视以为常。”[66]反映了陕西商人不仅在家乡而且在杨州购置土地的史实。对一些商人在家乡“不置田土”的现象,有学者认为“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在我国经济史上恐怕只是个表象,或是个次要传统。对此,夏明方从生态环境视角进行了解释,在陕商、晋商、徽商发达地区,恰恰是农业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区,恶劣的生态环境把人们推向远方经商致富,但受到土地丰度制衡机制的约束,商人不愿在家乡购买积累土地,却对异乡的土地孜孜以求。[67]下文还将要谈到,在关中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相对匮乏,当地居民虽然只占有泉水、河流附近的十亩土地,却能赖此养家,世世守之,其实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商人兼并土地的阻力。

上述记载说明,无论是商人还是普通农户,还是把购买土地视为生产收益、资本投资的重要对象,在土地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买卖、兼并的现象,土地分配趋于集中。例如,澄城县“乾隆三年地震,十二年秋稼不登,十三年大饥,夏秋全无,赖鄜、延一带丰稔。朝廷转输赈救 ,民或就食,或贩籴,米价每石至值银九两而未尝困顿,地价踊贵至七八倍,钱六百换银一两,道路清谧,民各安堵,盖抚军广西陈文恭公力也,然自是地多兼并,民之无田者始多矣。”[68]

盩厔县白家宫村刘安民妻赵氏,“家仅中人产,负外债数百缗,翁卒,索逋者急,议者令先偿子钱,孺人曰,母钱不能偿,偿子钱何益,且积累日深,子多于母,田宅非吾有矣,乃令孟魁割地若干亩,统计子母钱,悉偿之。教孟魁读书力田,崇尚勤素,历十余年家计稍纾。……家庆骈臻,负郭之田,足以供飪粥,治麻丝。”[69]

盩厔县殿紫村人钱上舍“有田癖,恒竭赀买之,不足则出息以贷,田凡三百余亩,而负债累累,皆有息尝贷某贾人钱千八百缗有奇,计曰需息钱千余,既捐馆索逋者日以急。”钱上舍妻傅氏思忖,“君家所有者田耳,岁入田租日用外,不足偿息钱,息钱日增,母钱不减,不十年吾无卓锥之地矣。固使人谓贾人曰,先夫贷若钱,吾义不敢负,子幼若,不能应客,客若来,吾不应则忤,应则违礼,且持筹算缗,动需半日,未亡人之家不敢久稽客,请割田为质,计子母悉数以偿,不求让一钱,使先夫抱惭地下。贾人大喜,乃割田百九十六亩与之约曰,以此为质,吾有力当赎还,否则易质为卖,别立契与若,贾人曰诺。余田百余亩,募佃户种之,以时取租,用输税,给家用,余少许即以赎田,三年后,余渐多,赎田亦渐多,历十余年百九十亩复归于钱氏,诸债亦尽偿,自是岁辄益田,家益饶。”[70]

由上可知,清代关中地区的一些业户,既可以通过从商人借贷资金购买土地,也可以把土地抵质、买卖,偿还所借贷的本息,还可能通过出租土地获取收益,地权的流动说明土地既是一种生产资源,也是一种流通资本。盩厔县的钱上舍“有田癖,恒竭赀买之,不足则出息以贷。”说明他是把购买土地当作积累财富的一种途径,甚至不惜向商人借贷投资土地,表现出强烈的土地积累欲望。另一方面,当家庭经济出现困难时,土地的出卖、抵质等又“不仅具有土地买卖本身的涵义,而且具有家庭财富转移、积累资金与消费资金的年度调节与平衡的意义。”[71]因此,不能把土地买卖简单理解为生产资料意义上的土地买卖,这两个案例也反映出土地占有者惜卖土地的心理,想尽办法不丧失地权,在丧失部分地权的情况下又失而复得的坚韧。

占地较广者,其土地收益未必转向商业领域。还是盩厔县钱上舍家,随着土地积累扩大,家资益饶,有经商者建议钱上舍妻傅氏投资商业,认为“授田取租,所获几何?若少出赀为吾贸易,利当倍蓰。”傅氏对此的回应是,“吾有田不能耕,况贾乎,今以赀予汝贸易,盈亏不可知矣,若亲至阆阓,是事钩稽,此男子事,非妇人所宜。吾计田取租,虽饥馑不得租,犹有田在,愿守吾先畴,不敢慕倍蓰之利。”[72]

占地规模

受资料限制,目前还缺乏清代关中地区一个村庄、一个县甚至更大范围的家户占有土地状况。尽管如此,从现有资料出发,还是可以勾勒出清代关中各县部分家户占地规模的大体轮廓。

据关中的地方志记载,清代没有田产的家户众多。华阴县李世耐,父殁后,继母所生二子与耐析居,贫无锥土,佃田而耕,恒挑卖豆腐为生。[73]澄城县问鹏汉死时,“废其产殆尽”,妻张氏织纴抚孤,其叔父某怜其孤寡,给张氏六亩田以资生活。[74]韩城县史可誌早亡,家中耕地崩没于河,妻贾氏纺绩食贫,养亲育子。[75]韩城县吕个臣,家赤贫,为人佣工。[76]咸阳县马家庄的王克生,家贫无产,以卖水为生,年逾六十,依然卖水。[77]鄠县秦渡里王贤,家贫为人傭,供亲,衣食未尝少缺。[78]鄠县,聂宏美泉里人,家贫,以市酒为业。[79]岐山县郾河村人魏某,死无葬地,郭衍秀捐出自己田地以作为魏某的墓地,并写诗道:“变卖庄田需得留,不留反贻后人忧,试看死无葬身者,不顾前头顾后头。”[80]

有的家户只有一亩或数亩耕地。据韩城县志记载,中人之产,田不能过五亩。”[81]韩城县的强奇才家,只有河滩地一亩。[82]郃阳县舟子陈某家酷贫,生一男一女而死,留给妻子李氏的家产仅田一亩,屋二间。李氏为了抚养子女、赡养翁姑,佃耕坡田十余亩。[83]澄城县,俱亡,留孙麒生,翁姑年迈,田产仅二亩。[84]鄠县三过村牛钟麟,家仅滩田三亩。[85]鄠县秦渡里张一灵,家贫,仅有薄田数亩。[86]鄠县庠生纪中立,家素贫,薄田仅数亩,破屋仅数间。[87] 鄠县淇村仝材,家甚贫……遭数丧,仅有薄田数亩,尽鬻之以送死者,而仝妻李氏惟纺绩为活。[88]鄠县赵寿山家祖上,田三亩,屋间半,甚艰难也。[89]赵寿山之母,于归之初,农徒四壁立,仅数亩田耳。[90]兴平县刘恒俭之妻,“适刘未几,丧偶寡居。遗子三,长及次皆数岁,最小者才数月耳。孤苦零丁,已难度日,所依者惟伯兄一人。无何,伯兄又与析居。所分田数亩,房数椽,真所谓仰不足事,俯不足畜,子日啼饥号寒,几为乞讨。……夜则为人织纺,昼则代子耕作,以为糊口计。”[91]咸阳县史秉银家贫,家中仅薄田数亩。后史秉银亡,其妻朱氏,亲自溉种数亩薄田,供养翁姑。[92]岐山县仁智里的刘锡儒,“幼极贫,薄田数亩。”[93]

有的家户占地十余亩。朝邑县龙门村刘氏,为学舍厨师,家有田十余亩。[94]鄠县焦阳村人邓福益,“力农而贫,守田十余亩,间以肩挑为生活。”[95]

论者常以《三原县志》记载为例,说明当地农户占地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亩。其实,研究者对此的理解有一定的片面性,为了有助于对清代三原县农户的占地面积的正确认识,兹将原文抄录如下:

    县北二峪左右,水泉滋润,种植蔬果,其利较厚,地价亦贵,中人之家,不能逾十亩,世守为业,可资俯仰。其余山坡平地,水泽绝无,克勤力作,虽瘠犹未为累。一遇旱虐,维正难供,轻去其乡者有之,是在可牧者因时量地,加意劝阻之有方也。[96]

上文显示了两条重信息:十亩之田,系指清、浊二峪左右的水田,水田种植蔬菜、水果等经济收益较大的作物,而非粮食作物,这十亩水地的收入相当其它类土地面积多少亩并不详知;水田之外的其余土地,虽然贫瘠,但县民仍然克勤力作,并不“以田为累”。因此,这里所讲十亩之田,是三原县较小范围内的、水泉灌区内的占地规模,并不能代表三原县整个农户的占地规模。

这种情况亦见于关中其他各县。对于蔬果一类的土地及其收益,朝邑县有“一亩园,十亩田”之民谚[97],诚如斯言,三原县清浊二峪附近的十亩水田,相当于一百亩普通耕地的收益。

还有,澄城县西河居民,多治菜园,以供城内之用,其他地方如大峪河上流、孔走河、长宁河、吉安城水附近,均有菜园,供澄城县北乡食用。[98]具体来看,西河水田计地约达百亩,均种蔬菜;董家河约四五十亩水地,系由旱地改筑,全凭人力灌溉,也种蔬菜;长宁河除种植水稻外,蔬菜类沿河各处多有之;孔走河,流长约四十五里,沿河各处种植少数蔬菜,惟玉泉流注处水果较多;吉安城南水,流长约四十八里,沿岸若善化村、庐家社、李连咀、马村、史家河等处,也有少数水田种蔬菜。各河流域皆有水田,除种植蔬菜外,有树芦苇者、有艺谷类者、有种水稻者。[99]

再如盩厔县。县境有水利可用者,“或就近凿塘蓄水,种鱼鳖及莲芡茭蒲,或别为竹林、果园、菜畦、蔬圃,或相地势置水磨水碓,每一处抵腴田十亩,居民赖藉者尤多,此又田中之田,利中之利。”[100]

有的家户占地二十亩以上至数十亩。乾隆、嘉庆年间,潼关县汤魁武家有薄田二十余亩。[101]澄城县奉禄里蟒猛村王建德有兄弟七人,王建德卒后,兄弟七人析居另爨,王建德妻杜氏分田二十亩,衣食之费粗有所出。[102]兴平县杨心善之妻崔孺人,“年方及笄,即于归杨心善为妻,□知尽妇道矣。清光绪十七年,原上新庄同族崔纪凤等,成群将孺人祖遗田地四十亩强割运尽,又欲将田地全卖。孺人恸母家祖祀中断,哭泣亟阻,只留田地六亩。”[103]鄠县某氏,因为打官司费用,把自己数十亩田产变卖。[104]澄城县党欣廷,“故田家,有瘠壤数十亩,家无僮仆,躬亲耕作。”[105]长安县张伸,为县学生,顺治年间曾出卖自己耕地六十亩为人偿欠,其家占地至少在六十亩以上。[106]光绪年间,长安县铁水明家有田七十余亩。[107]泾阳县赠公“有瘠田数十亩,芜秽不治,公昼趋耘锄,夜则扃户。”[108]岐山县苗家里苗启疆,有稻田五十亩。[109]另据泾阳县志记载,泾阳乡民“习种布花数亩、数十亩不等”。[110]这虽然反映的是乡民种植棉花的状况,但侧面也提供了土地占有规模的信息。

从地方志、碑记所载,可以发现,关中各县占地规模既有薄田数亩的家户,也有占地数百亩的家户。富平县志记载,“田百亩者不多见,妇子胼胝,水旱少逢,啼饥立见。”[111]论者常以此判断关中占地百亩及其以上者极为少见,这种认识并不全面。

占地一百余亩者。白水县志记载,“大致种地一顷者,即种麦七八十亩。”[112]虽是宽泛之说,也揭示了一些史实。临潼县鬲明义田业分为两处,一在西北里,计十九亩,一在北田里,计一顷零七亩,共计一百二十余亩。[113]鄠县曹村堡同让之元配徐氏死后遗留二幼子,家道中剥。继配李氏,未一年,同让又死。李氏素性静而严恪,能耐烦剧。非但娴女红、善训子,尤于内外产业即田舍力穑之事,无不料预精详。吃苦茹辛、惨淡经营,初则薄田数十亩,继则增至百余亩。[114]汉中府城固县衡张氏与其子生隙,“借报效之故,借债五千,又以腴田百亩有奇折银五千,一并交府,为请二品封典。既而借口应还前债,贱售壩田百三十亩,得五千金,以二千买屋,余皆为所暱之杜春陵分用。”[115]从家庭财产讼案可知,其家至少有腴田百亩以上。蓝田王姓有绝地一百三十亩,其中腴田二十一亩,余则硗確之地。[116]鄠县王世禄,七岁时父母俱亡,遗破房一间,薄田四亩。王世禄年虽幼而勤劳耐苦,因以成立,置田营室,家亦小康。王世禄死后,长子知恭奋志力农,克大家业,田增百余亩,房增数十间。[117]耕地比原来增加了百余亩,表明王世禄家的耕地面积不止百余亩。

占地二三百亩者。阳刘君弼“岁有瘠田二百亩,每亲历沟塍,率奚僮数人,课之耕作,寒风淅沥,昏暮弗休。”[118]鄠县贾十洲,“十五丧父,其母于孺人孀居,抚养兼教,诣学攻书。迨后各立门户,田亩两顷有奇,公居心仁恕,分田二十余亩。”[119]富平县张市村的韩文星家族历经十二世而同居,其家占地至少在三百亩以上。[120]道光时,盩厔县殿紫村钱上舍,贷钱买田至三百余亩。[121]

占田数百亩者。元、明之际,三原县龙桥镇李子敬,以市药为业,“关中顷经荒,北有田业者,率贱售救死,时君所买田,凡约数顷。厥后例听倍其直以赎,君惟取初价,即归其主。”[122]

明代关中各县有一些占地数百亩的大土地所有者,而且不属于官绅地主。前已述及,明嘉靖五年(1526),泾阳盐商王舆曾买田数百亩。此外,还有一些占地较广的大土地所有者。富平县李因笃之父,将田产由二百亩扩至八九百亩。[123]

    到了清代,关中各县仍然存在占地数百亩甚至七八百亩的大地主。澄城县阴泉里翟家庄子村的翟继业,生于雍正壬子(1732),卒于道光八年(1828),家境自幼贫寒,仅有薄田数亩,后艰苦起家,买地四顷有余。[124]朝邑县的张兴顺货卖木器积资置买田产,数十年后,家中有田数顷。[125]鄠县张日赞,田数百亩,号素封。后家道衰落,仅存五十亩,家人忧倾覆,后克勤克俭,复有田数百亩。[126]富平县党玺珍,有田数顷。[127]澄城县连文玉,家居白其里北酥酪村,少时有田三十亩,后增至七百余亩,慷慨乐施,子孙有读书为诸生者。[128]朝邑县赵渡镇的刘大受在“安仁镇有田七八百亩”。[129]

 有占地数十顷者。华阴县员汝舟生于乾隆二十三年,殁于道光二十一年,“以家遭穷迫,因废举子业,事家人产,时筹幄算,不十余年而资累钜万,田连阡陌。”[130]同治年间,大荔县羌白镇青池村回族大地主温纪泰占有田地很多,经过庞家庄、张家堡,到渭南县官路镇,到处都他家的田地。温纪泰家里的耕牛也很多,相传有卖牛笼头的来到村里,他全部买下还不够使用。他家耕地时,牛马成群,如同过会。当时有一附近汉人村在演戏,但群众不愿看戏,而要看温纪泰田里的耕地。[131]渭南县职员姜恒泰在省城开设钱铺,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关闭潜逃,历年欺骗借欠省城本邑各绅民银两,约计十余万之多。……其家现有生意三十余座、囤麦数千石、腴田数十顷。[132]

碑刻、地方志的记载显示,这些占地百余亩、二三百亩、数百亩乃至七八百亩、八九百亩土地的业主,从他们的出身来看,多是平民地主,不属于有权有势者;从他们的占地规模来看,有高达七八百亩、八九百亩者。研究者常以关中占地一千亩者罕见为论,何以一千亩为标准?七八百亩、八九百亩和一千亩的差距有多大?当然,笔者也注意到,一些占地较广的业户,创业之初,非为权势者,在其占地较多以后,家中有出现低层功名者,也有因捐赈而获官府加衔者。但同时,也有占地数百亩者,号称“素封”,家中并未有功名者、权势者。

雇佣租佃并存

对于关中地区农业雇佣、租佃,学者多有研究,但多集中于二十世纪前半期,各类机构与个人的经济社会调查使得定量研究成为可能。[133]研究者的基本认识是,整体而言,关中农业以雇佣为主,租佃所占比重较小,但地区之间不平衡,一些陕商发达的县份,如泾阳、三原等县租佃发达。受资料所限,考察明清关中农业雇佣、租佃,缺少统计数据,因此,并不能说明孰轻孰重。从笔者所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至少是对雇佣、租佃的记载都有不少。清代至民国时期,关中不属于租佃关系发达地区,正因如此,关中租佃关系的历史记载更加应该得到重视,对之加以探讨有助于我们对关中经济社会的全面认识。

《柽华馆文集》曾记载朝邑县人刘金亭,“一身肩家政,躬服勤俭,为诸子侄倡,凡场圃傭人及阆阓司事者,悉受指挥。” “禾麦将熟时,巡野观稼,步行风日中,饭时必归,饭后复出。至晚年乃骑马往返,日以为常。人问其故,君曰,先人遗吾田土,吾不忍与之阔别,尝见富贵家连阡兼陌,委之傭人或授之佃户,主人行径其处,有不知为谁氏之田者,非所以爱土物也。”[134]通过时人所言可知,占地多的业户采取雇佣或是租佃的经营方式。

地方志、碑记等也显示,关中各县农业经营,雇佣者有之,租佃者有之,当然有关租佃的情况过去不为研究者所注意,这也是本文要强调的。

先看雇佣情况。

从受雇者来看,地方志中多有相关记载,研究者也多有探讨,略举数例。韩城县董士孝,“家酷贫,傭以养亲。[135]郃阳人杨梦益,卖菜傭也。[136]咸阳县史秉银,家有薄田数亩,常为人傭工。[137]鄠县秦渡里王贤,家贫为人傭。[138]鄠县崔贞堂兄弟,“为人傭,日求升合”,后经营粮食买卖业致富。[139]盩厔县理黄里人李纶“为人力作,得值以养旨甘,恒过中人之家。”[140]

关于傭工的记载,《同州府志》有个一生为人傭工、贫困而死的极端案例:

刘道廷,朝邑龙门村人,少时略读书识字,性狷介,非其力不食,家故赤贫。父母没,生计益促,孑然一身,常住先祠中,为人傭田,终岁勤劳而丝毫不茍取,年六十年后,不能任力役,罢傭,糊口无计,益励清操,或假人锱铢,必百计偿之,以故人多不吝与。抵岁暮,窘甚,不举火者累日,或以行乞,讽之曰:饿死命也,奈何延残喘以遗先人羞哉!腊月之前夕,举所剩什物,量其值,尽潜置党族门外,大者铛,小者箸,各贴纸条一,署其名曰:某欠项若干,此物作办若干,凡夙所未偿之家,无一遗者,明旦,人见而怪之,侦至墓间,则缢死树上矣。[141]

从雇主一方来看,也有一些记载。

郃阳人侯亦鲜,“一任家事,事无巨细,必尽心为之,与傭者工操作。”[142]一些占地较广的业户,在农忙时雇工的人数相当可观,多达数十人。“某岁夏,锄禾方急,公黎明出,傭数十人于市,率之田,未以人数告家人。届早餐,饁者不知人数,将奔问于田,太孺人曰,无庸,我家锄有数,试数之存锄若干,知携去锄若干,则人数得矣。如其言,饷之饭、盂、匕、箸之数,知如人数。”[143]这一记载,既形象刻画了家庭主妇的持家有方,藉此也充分反映了侯家占地较广、佣工数量达数十人的史实。

再来看租佃状况。

明代末年,泾阳县陈希因商致富,垦殖“山田弥望,令无业者力其中而入租”,遇到岁歉,诸佃户缺少粮种,陈希借给佃户粮种若干,为散种粟若干石,佃户收获后偿还借粮。”[144]

清代,岐山县苗家里人苗启疆有稻田五十亩,出租经营。[145]盩厔县的纪乃绩,最初家贫,父母没后“家日饶,终身如有憾,岁免佃逋租若干,以资冥福。”[146]盩厔县钱上舍积田三百余亩,钱上舍死后,因还债而典地一百九十余亩,余田百余亩,妻傅氏则“募佃户种之,以时取租,用输税,给家用。”后来,通过地租收入,钱家不仅赎回了部分土地,清偿了债务,而且继续购买土地,耕地达三百亩以上,这些土地采取出租经营的方式。

碑记还显示,钱上舍妻傅氏对佃户甚为宽厚,无逼债追租事。“每岁麦秋过,佃户纳麦租者,必计其盈虚有余,然后取租,无余则反,予之曰:‘留供汝仓,得谷时可补偿也,至收获时亦然。’凡借籽种者,无不立与,或谓其负租未偿,今又借籽种,负日多,偿愈难。孺人曰:‘地不种,安得租,且人急而求我,我靳之不祥,偿不偿非所计也。’诸佃户感其德,有所得,先以输租,欠者绝少。”过滤掉上述文字中的美饰成份以及傅氏个人的德行、心计,就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本身而言,其最后的结果是,佃户欠租现象绝少,地主收租稳定。从钱家的经济往来记载可知,钱家通过土地买卖、典赎,金钱、粮食的借贷,地租的收入等,形成以土地出租为基础、兼营钱粮借贷的地主经济运行模式。[147]

康熙庚子岁(1720),郃阳县遭遇荒歉,康壂(岁贡生)之家未能幸免,“或令逐其仆,不应;又令夺其佃户水田,壂曰:‘此数家所待以举火者也,夺则斃矣。’”[148]清代,潼关宁廷槐,“稞租田产,经营弗懈。”[149]嘉庆年间,潼关县赵淑聪(国学生、乡饮宾)“乡村佃户,每遇荒年,有力不给者,悉免其租。”[150]“富平之田,佃者什三,租庸半籍于邻土。”[151]光绪时,富平县党玺珍有田数顷,招人佃种,收租任人自纳,多寡不计。[152]朝邑县赵渡镇刘大受,有田七八百亩,招佃租种,收租必以小量,遇到庄稼歉收,减租或不收租。[153]朝邑县张文尉(生员)曾“焚数百金逋劵,免积欠佃租。”[154]三原县“田多之家,皆招佃户租种,除收租外,仍令佃户纳粮,并质有押租钱文。[155]这条记载明确显示,三原县田多之家,采取的是“押租制”,所谓押租,就是佃农交给地主一定的押金,防止佃户抗租、欠租,保障地主的利益。

从佃户一方来看,也多有记载。华阴县李世耐,“父殁后,继母与耐析居,贫无锥土,佃田而耕,恒挑买豆腐为生。”[156]潼关县毕士奇“年十三为人傭工,主人赐肉,食必请归奉母,后佃人田,以身代牛耕,绳破脊,不令母知。”[157]潼关县王文炳之“渭南佃户高某,欲卖子养母,并偿租课,文炳恻然免其租,又赠麦石余。”[158]郃阳县陈某妻李氏,“佃坡田十余亩”耕种。[159]鄠县西炉丹村杨秉林妻,年二十一夫死,遗孤占魁八岁,上有七旬霜姑,仅租薄田五亩,昼耕夜绩。[160]鄠县安善里赵寀,“家素贫,世以佃田力农为生。”[161]

由上可知,明清时期,关中各县既有雇工经营地主,也有租佃地主。在清代,关中租佃关系发达于否暂且不论,仅从现有资料来看,不少县份都有租佃关系的记载。此外,占地数百亩以上的业户,主要还是采取租佃经营形式。

田多为累

研究者曾指出,关中各地普遍存在土地积累欲贫乏症的传统,人以“田多为累”,形成地权分散的局面,而导致地权分散的原因主要是自然经济和沉重的赋税。清末的“回、捻之变”、光绪与民国时期的两次大饥荒以及民国时期的战乱等,对关中地权没有什么根本性影响。[162]上述理解有的正确,有的不尽然。土地既是谋生的生产资料,也是谋利的资本投入对象,能否稳定获取利益决定了各阶层对土地的态度。[163]笔者以为,下列各因素对关中土地分配及其变化有较大影响。

(一)商业发达,资本投入商业领域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达。明代,关中由于地近边塞,和山西商人一样,不少商人以粮草供应边军,换取盐引,从而获利。漫长的边防线上,士马的粮草供给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受其影响,投资土地、经营粮食生产成为明代关中地区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面向。时至清代,沿长城一带边防线消失,陕西商人则利用东西南北交通的地理优势以及商业传统,经营茶业、皮毛等业务,号称“西商”。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环境里,由于商业获利相对农业生产较为容易,商业投资比土地投资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甚至不愿投资土地。

“摊丁入亩”政策推行后,人民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在农业之外经营手工业、商业等,随着劳动力、财富向商业等领域的转移,因商致富者却可能因为所占耕地面积不大而承担较少田赋。

在已往研究中,研究者多以泾阳县、三原县志的记载为例,说明关中地区商人不愿购置田产,这些史料与相关研究的论证有重要关联,兹抄录如下:

“泾为饶吾不敢知,而概以泾为非饶,又谁信之,大约泾之饶原不出于土,故民亦不甚爱土。踰越险阻,跋履山川,有数十年不归其里庐者,贾虽多而何于泾富者,藏轻资谓可恃为缓急,有家累千万而田不满百亩者,贾虽饶能为泾分疾苦乎,由是逐末之民众而视田若凂焉。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无论瘠腴,捝为百年不变之长物,获日薄而谷日贱,财不出于土而赋仍出于土,非一朝一夕之政矣。幸诸上台轸念民艰,向来见年里马等项杂派,严行禁革,一切罢去,庶几其苏,然民且若正供之无出何也,为今日计,土田之价视明季仅十一耳,曷若劝谕富者多置陇亩,使贾有恒产,知留心于本业,农得均输,不殚于常征,则供赋攸平,其经久不敝哉。”[164]

三原县“商贾之习,原民极当,大则经理盐茶,细亦挟资负贩,数年不归,饶裕之家,劝令买地,多以为累,万金之子,身无寸土,思欲转移务本轻末,其道良难。”[165]又曰:“三原水不负舟,陆乃通道,然边郡所需,四方之赀皆辇于此,其民利之,率业商贾。”

在历史研究运用史料中,应注意史料书写者的身份。地方志多为当地官员纂修,其所述自有其立意,仅以泾阳、三原、富平为例,“家累千万而田不满百者”、“万金之子,身无寸土”,显然与前文所举三县的一些商人广置田亩的事例不符。地方官员之所以如此言语,还是从交纳田赋、完成正供的角度出发。

上述资料运用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资料局限性的考辨。研究者曾指出,三原县志对“千金之子,身无寸土”的记载相沿不改。[166]陈陈相因在地方志较为多见,所载内容未必与史实相符。如三原县志“原志凡四修,自乾隆末迄今阅百年,事绩阙如,遭兵燹,文献无征。”[167]泾阳县志“同治以前,档案乏稽”。[168]地方政府档案毁于兵乱,导致方志资料缺失,在编修新方志过程中,不得不传抄、沿袭旧志,这种史料记载事实上具有地方经济社会长期不变的假象,文献所载与地方史实相互脱节,也就在所难免。研究者如果由此出发,判断当地经济社会长期不变,显然未能考虑资料的局限性,所获认识与史实存在距离。

(二)赋厚役繁,业户负担沉重

明代晚期,推行的“一条鞭法”已经显示了“摊丁入亩”的趋势,至清代康熙末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期“摊丁入亩”,历经乾隆等朝,全国各地完成“摊丁入亩”的期限不尽相同,山西、陕西等省直至清末才完成这一赋税制度改革。

清初推行“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改革,“田多者丁亦多,田少者丁亦少”。这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曾经受到田多者甚至是地方官员的阻挠和反对。例如,鄠县官员指出“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二,无田者什八,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所惩。”[169]

“摊丁入亩”的实施,对有田产和无田产者产生了不同影响。对于田少者或无田产者而言,相对减轻了丁多地少的负担,免除丁役后,相对获取较大的人身自由,有可能去从事农业之外的其它生业,如商业、小商贩等。对田多者而言,一方面比“摊丁入亩”前增加了丁役的负担,另一方面还相对分担了田少者或无产者的丁役钱粮,相比过去,加重了负担。[170]

“摊丁入亩”的实施,对有功名者和无功名者影响也不相同。摊丁入亩前,衿户享有本身丁银优免的权利,丁随地征以后,衿户所享丁银优免取消,但另外仍享受一些杂差的优免权利。

“摊丁入亩”的推行,显然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滋生了摊派之弊。摊丁入亩时,把作为徭役的丁役摊入田赋,雍正四年(1726),又规定耗羡归公。这样,地方官员除正供之外,并无费用可支,因此,举凡兴事,只能通过摊派来获取费用。摊派主要分为常年应征的差徭和临时摊派的兵差。清代晚期,尤其是道光以后,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军、捻军兴起后,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军、捻军,向民间勒派民夫车马。车马差、兵马差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差徭、陋规、车马差等负担,不少是通过亩捐的形式完成的,因此,正赋之外的摊派,又叠加到土地之上。近代以来,实行各项新政,新政经费与旧日差徭合并征收,按亩摊派。[171]

受“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的影响,人们对土地财产的观念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陕西省朝邑县“自均丁以来,无地者无丁,而人始以田为累矣。[172]

咸阳县志记载,康熙五十五年(1716),诏令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以地载丁,乾隆三十六年(1771),并停编审,所谓“宽大之政,旷古稀此。中晚以降,稍稍变更矣,赔款附增,杂税日苛,白著之取,有加无已。咸阳邑当孔道,地瘠民贫,仓储无粒米之存,差徭显特殊之政,而诛取无艺,若之何,民不贫且匮也。”[173]岐山县志记载,“雍、乾以降,踵事增加,迨乎末年附超于正,名轻实重,渐为民累,各县皆然,岐岂独异。”[174]

繁重的田赋、差役,使得有田者对占有耕地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朝邑县北诸乡,位于高原,土质属于半垆半土,“趋泽乃熟,间者数年比不登,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之者,取倍称息之,枵腹仰屋者比比矣,又何堪此关差运费之重累也,是必富者求贫,贫者求徙,不如是不能已也。”[175]一些质量较差的土地,其收益本身就低,在田赋、差役的压迫下,人们不仅“以田多为累”,甚至“以田为累”,以致“富者求贫,贫者求徙。”

例如,在富平县,富平县“农习,地狭人众,赋厚役繁。县则膏沃鲜十亩之家,乡则盖藏无数钟之粟,资身之计甚艰。比观里俗,田一井者,衣不掩体;家数口者,肉不知味;又贫而分亩者,桔槔鹿卢(辘轳),胼胝至同于妇子,以求数秉之粟。租逼则石粟不易钱金;称贷则岁入不盈偿数。故水旱少逢,即啼饥号寒立见也”。[176]在灾害的打击与赋役的重压下 

“逃者什二,名姓空存于籍中;富平之田,佃者什三,租庸半籍于邻土。”“可耕田仅全境三、六分耳,粮则岁五万九千九百石;徭则四千五百两;站则一万六千二百八十九两三钱,而民壮者一百四十四名不与焉,岁征之数,总盖四万余矣”。“嗣是差日烦,赋日加……如是而欲民之不逃且困,难哉!”[177]

笔者试图说明的是,“摊丁入亩”是影响人们土地投资态度的因素之一,但它并不是根本性的因素。正如史料揭示的那样,在沉重的赋役下,土地耕作收益不大甚至入不敷出,使得土地所有者、经营者感到“以田为累”,从而影响了他们对待土地经营、买卖、租佃的态度。

(三)水利失修

论者每以关中水利发达、农业生产条件优越为例,其实,史志记载与实际情形有较大差距,关中水利屡兴屡废,民亦大受兴修水利繁费之苦。清代关中大型水利工程呈现萎缩之势。[178]据秦晖研究,明末关中广惠渠灌区仅为7.5万亩,引泾灌溉则在1737年完全中断,龙洞渠改引泾为引泉,仅灌溉3万亩。直到民国李仪祉修建泾惠渠,灌区才扩展到60余万亩。[179]钞晓鸿的研究也表明,明清时期历史文献记载的一些著名的关中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存在虚饰成分,从另一侧面也说明关中水利受益范围的有限性。[180]

清代关中水利衰微不能不在土地占有关系等方面有所反映。以三原县为例,“邑北水程之家,每举田益以庐舍,车牛愿卸于人而莫应,此情隐不堪念耶。然则清浊二渠利固不多,而害亦等于白渠,何也?国家设官,水有专司,岂无痛切民间,使斯民实获沃壤者哉。”[181]

高陵县“县之田北高南下,下者犹资井养,高者全仰天泽,盖有掘井九仞不泉者,即疆溉性阴而苗不茁,地无他货殖,一切取给于菑亩……于是馨数亩之人,始克完正赋之一,夏秋俱有秋尚不至病,一半稔而民有饥色矣,是故农益困,田益累,有不取租,而甘以与人者。是必减科派、集流亡、劝开垦、广储蓄,合十五里之聚而制以三十年之通庶富之象,复见于今日者乎。”[182]

水利灌溉与农业生产密切关联,前已揭示,关中一些县份的水地相对于旱地有较高收益,当然,水地的田价、田赋同样也高。当水利失修或者说水利受益程度降低时,水地基本等同于旱田,但受田赋制度、水利工程维修制度的约束,业户仍要承担较高的田赋和费用,“以田为累”也就在所难免。

(四)战乱、灾荒

同治元年(1862)五月太平军进入陕西的同时,关中东部暴发了“花门事变”,史称“回乱”,波及关中、陕北各地。正如马长寿先生所言,同治年间陕西的回民起义,不仅对于西北的回民历史来说,是一次空前未有的大变动,而且对于陕西各县的汉人来说,遭受了苦干次大的震动,付出了几十万生命的代价。[183]这场战乱持续了12年之久,大量人口死亡,农村经济破产,关中地区旷地数千顷。

据史志记载,同治“回乱”对关中农村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陕西省殷实之户,惟西、同、凤较多,而受回逆之害亦惟西、同、凤最烈。”当然,原来居住在关中各地的回族也遭受了沉重损失。后来,回族居民所占土地被定为“叛产”,没入官中,招人租种,仅西安、同州两府和邠州、乾州两州的“叛产”约在万顷以上。“回乱”之后,庆阳属县宁州、合水、环县之民逃至正宁之枣刺街,约数万人,流离失所,凄惨万状。陕抚刘果敢公编为八旗,其一、二、四、六、八旗,安于泾阳、高陵,三、五、七旗安于咸阳东乡一带,开垦荒芜。男妇荷花锄持锹,披荆斩棘,历三年之艰苦,变荒为熟。[184]泾阳县的官田,同咸阳、高陵县一样,都是由同治初年的“叛回产业”查充入官的。原有中则荒地九千九百六十一亩,下则荒地三千六百九十七亩,共计一万三千六百五十八亩。这些“叛产”,在同治八、九年曾经分给甘肃的难民一次,去了六千八百九十三亩,后来在光绪九年、十四年、二十二年分给各省来的难民三次,但还没有分完。[185]由此可见,一方面,战乱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和流失,形成人地关系恶性松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回、汉两族农民的土地占有格局。这对关中的地权分配产生了深刻影响。

同治回民起义对关中的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等影响甚大。据地方志记载,岐山县“乱后,粮贮一空,三四月间青黄不接,斗粟需制钱四千余文……时贫民拆变田地房产,有富室某故低其价,欲以贱值购买,因定价每房一间钱十千文,田一亩钱十五千文,如售之无主,己则贾焉。至丰时,仍以原价归赎,并有不取值者。”[186]通过与某富户的对比,目的是为了显示主人公的义行,但从中可知,在回民起义的冲击下,土地买卖及地权分配受到了较大影响。三原县知县余庚阳曾叙述了“回乱”造成三原县经济社会的严重破坏,并且对“回乱”前后三原县田赋差徭、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等方面有详细记载,兹抄录如下:

缘卑县为北山要口,介于高陵、泾阳之间,两寇巢穴相距县城仅二十里或三四十里,迨高陵、泾阳相继失陷,贼匪倍形猖獗,除攻扑城垣外,无日不在四乡游弈,无日不在四乡焚掠,以致县属五百余村,仅存东里、菜王二堡,此外,则屋宇尽成灰烬,田园尽为荆榛,民人之横遭屠戮者,难以万计,今幸贼匪远窜,危城克保,境内甫清,卑职屡经出示,招集流亡,而复业者甚少,其间有归田者,则皆棲身无所,糊口无资,羸瘦之状,目不忍睹。卑职因公下乡,见夫井里凋,人烟稀少,窃以爱恋田庐,人之恒情,今当大难既平之后,胡乃甘作流傭,留滞异乡,不思还里修治农业,查问其故,则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平原地亩现并无人过问,惟北原间有议价出售者,每地一亩索价二三百文,而买主仍复迟疑不受,查问其故,则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前此绝产,向例以亲族领受纳粮,今以绝产给予亲族,或则谓服制已远,或则谓服制已尽,类皆饰词推诿,坚不承领者,问其故,则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田多之家,皆招佃户租种,除收租外,仍令佃户纳粮,并质有押租钱文。今则佃户无不退田,并向业主索取押租,业主或许以减租,或径行免租,而佃户仍不肯承种者,问其故,则皆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富户全恃贸易,每家仅有墓田数十亩,皆给予守墓之人耕种,并不取租,只令纳粮,今则守墓之人,无不告辞,富户虽许以资助,仍不肯留,查问其故,则皆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夫问舍求田,农人本愿,若乃甘于委弃而毫无顾恋。诚以回匪沿村焚戮,逐户搜查,或父兄被戕而仅留父女,或子弟被戕而仅留父兄,或丁壮被戕而仅留老弱,其至有全家被戕者,耕作之人既少,犁耙锄镢之器无不被其焚毁,牛马骡驴之畜无不被其掳掠,以及水渠无不填塞,庄房无不残破,则耕作之资全无,加以饔飧不继,种籽难购,回念两年之积欠,逆计来年之新赋,一经种田,所收不敷完纳,必至空受比责,则如委弃田园之为愈也,且百姓困苦之情更难言矣。……卑县去年夏禾正值麦秋,悉被回匪焚烧。本年夏禾惟西北乡一角间有麦苗,悉被回匪蹂躏,两年秋禾并未布种,来年夏禾,近城及偏僻地方于九月贼窜后始稍有种者,然已不及时,且零星隐约,统县属三里,合计不及百分之一,久困耨耘无力,多委于荒烟蔓草之中,现今四乡陇亩,满目蒿莱,一望而知,诚有非可以美言文饰者。查道光二十六年,卑县曾遭旱灾,蒙前抚宪林奏请缓征,厥后曾未豁免,赖有富户及小康之家,谨笃桑梓,代为完纳,今则富户及小康之家,资财多遭焚荡,加以措办捐输,已属精疲力竭,难望其再行义举,且兵燹之灾较旱灾更惨逾百倍。[187]

余庚阳反复强调,灾后县民不愿垦荒种田的突出原因是“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其中分为几个方面,一是绝户之田,亲族不愿受领;一是县民对购买土地游移观望;一是富户田多之租田,佃户不愿租种;一是富户之墓田,原佃户退佃不耕;从中可知,沉重的徭役、钱粮,使得灾后的泾阳县民不是把占有、购买、承继、租种耕地看作是财富和收益的源泉,相反,而是当作一种负累。

战乱、灾荒造成了关中地区大量人口死亡[188],形成人地关系恶性宽松的局面。但是,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人口死亡、耕畜缺少、粮种缺少等因素使得实际耕作能力还维持在相当有限的水平,因此,导致了大量土地荒芜。

战乱、灾荒对土地占有者尤其是大地主的冲击甚大。灾荒诚然对地主兼并土地提供了契机,但在特大灾荒下,兼并大量土地之后,无论是雇工经营还是租佃经营,都需要一定劳动力,在人口大量亡绝的情况下,通过二者来实现土地收益显然困难很大。因此,面对小的灾荒,一些大土地所有者尚可低价购进那些因度灾而出卖的土地,实现土地兼并、财富积累,但面对特大灾荒,土地价值已经远非风调雨顺的正常年份可比,其作为生产资料、资本投资的价值也大大降低。

余论

应当说,对清代关中经济社会的过往研究都是有意义的,虽然有些研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研究者能够围绕一个学术问题,相互讨论,推陈出新,提出了新的理解,增添新的认知,使得关中成为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的一个焦点,这正是学术生命力之所在。

历史研究的基础是对历史本真的追求。清代关中历史内容是极其丰富的,相关史料无论从数量、品质、类型等方面来看都有很大局限性,研究者从主观立场出发选择和运用史料,“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历史认识取决于研究者看问题的角度,“关中模式”强调“超经济强制”因素,尤其是“权势”的影响。笔者以为,“权势”是中国历史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有权力就有“权势”,“以权致富”、“按权分配”仅仅反映了关中经济社会的一个面向,并非关中经济社会的全貌。

如果考虑“权势”和财富(包括土地等)的关系,可分为“富贵”、“富豪”两类,前者为权贵,后者为势要。“富贵”、“富豪”之外,还有无官无爵、号称“素封”的“富民”。“富在生意与田产”,对于无权势的平民而言,经商、置产是追求和积累财富的重要途径。一些普通平民,或是通过经商致富、购产增田,或是致力农业、积累田产。由上文所述也可知,清代关中的地权分配还是不均的,对此,受资料所限,还缺少一村、一县乃至整个关中地权分配的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但是,如果把文中相关土地占有的资料汇集在一起,似可作为清代关中地权分配的参考。史料显示,清代关中各县,有的人一生赤贫,身无寸土,或为人傭工,或佃人之田;有的人薄田数亩、十数亩,兼以傭工;有的人占地数十亩,家称小康;有的人则是占地百亩以上,甚至七八百亩、八九百亩的土地的大地主,清代关中地权分配体现出无地、少地、十数亩、数十亩、百亩、数百亩这样的级差性,并非都是占地十数亩、数十亩的自耕农。这应该是清代关中土地分配、经营、买卖的大致轮廓。

科举未废之前,科举考试是向上流动的阶梯。[189]这条道路本身就是狭窄的,在“求贵”之路不通的情况下,经商置产、求田问舍、追求富裕,可能是关中经济社会乃至传统中国平民的生存状态。就文中所举史料而言,无论是小农、大土地所有者还是商人,都努力购买土地,积累财富,但这是以土地能够安全稳定地获取收益为前提条件的,土地收益一方面和土地资源禀赋密切相关,又受到经济社会的稳定性影响,即自然环境、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等宏观背景的影响。如果土地很难获取收益,土地经营由谋生而兼谋利则演变为谋生,从而导致“以田为累”、“以田多为累”的态度及其利益选择。

关中地处内陆,大陆性气候特征鲜明。农业生产靠天吃饭,而清代陕西水利的真实运行状况还值得深入研究,但从现有的一些资料来看,清代关中水利并非想像中的那样好,“名实不符”。水利的优劣与土地收益直接相联,水利失修很可能也影响到人们对土地投资的态度。

明清以来,由于关中地处西北要冲,明代因临近边镇而“近水楼台先得月”,边商兴起,受边镇粮食需求影响,不少陕商以粮起家,一段时期内,土地是投资的重要对象。清代,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出现,内地与边疆的经济联系加强,边路贸易大兴。受此影响,关中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商业发达,农业、土地的地位相对降低,一些商人把资本转向土地之外的领域,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部分商人不仅在家乡置买土地,而且在外地购买土地。

关中灾害、战乱频仍,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在回民起义的打击下,无论是回族还是汉族,富户还是贫家均难以避免,既改变了土地分配的格局,也影响了对待土地的态度。

清代康熙、雍正年间,开始推行“摊丁入亩”。这一赋税制度改革,根据“田多丁多,田少丁少”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土地的投资的态度,人们“以田为累”,从而抑制了土地投资的兴趣。随着近代以来各项杂派的日益增多,“富者求贫,贫者求徙”,土地反而成为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负担。

简而言之,土地的占有、买卖、经营是与土地收益密切相关的,清代关中的土地虽然受到生态、政治、地域社会等各因素的影响,但仍有一些恢复期、间歇期或者说平稳期,人们尚能通过投资、经营土地取得收益,因此,仍然出现了一些占地八九百亩、出身平民的大地主,其经营方式则多采取租佃形式,当然这并不说明租佃关系的普遍性。

 

 

[1]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年。

[2] 郑磊:《民国时期关中地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结构变迁(1928—1949)》,《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3] 胡英泽:《流动的土地——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相关论文可参见:胡英泽:《营田庄黄河滩地鱼鳞册及相关地册浅析——一个生态史的视角》,《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1期;《流动的土地与固化的地权——清初至民国关中东部地册研究》,《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3期;《清代山、陕黄河滩地鱼鳞册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4期;《灾荒与地权变化——清代至民国永济县小樊村黄河滩地册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1期;《近代地权研究的资料、工具与方法——再论“关中模式”》,《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4期;《理论与实证:五十年来清代以降鱼鳞册地权研究之反思——以“太湖模式”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3期。

[4] 田培栋:《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6] 李刚:《陕西商帮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3—476页。

[7] 樊增祥:《樊山政书》卷12,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20页。

[8] 《周南泉墓志铭并盖》,吴钢、张江涛编:《华山碑石》,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315页。“素封”指庶民农工商贾之富有者。

[9] 乾隆《华阴县志》卷10《人物》。

[10] 《清例授处士韫玉巩君碑记》,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页。

[11] 民国《澄城县附志》卷4《实业志》。

[12] 《连雪峰家传》,(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4,第18页,光绪七年刊本。

[13] 民国《鄠县乡土志》卷中,第9页。

[14] 《刘足民墓表》,吴敏霞、刘兆鹤编:《户县碑刻》,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2页。

[15] 《明诰封奉政大夫南京户部郎中柳渠马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537页。

[16] 《明周公宗鲁塈元配李氏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546—547页。

[17] 《明故峪口李君配刘氏合葬墓志》,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548页。

[18] (明)温纯撰:《温恭毅公文集》卷10,乾隆十五年刻本。

[19] (明)温纯撰:《温恭毅公文集》卷10

[20] (明)来严然:《自喻堂集》卷1,第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21] (明)来严然:《自喻堂集》卷2,第25页。

[22] 《皇清太学生考授州司马乡饮宾诰赠儒林郎懿堂王公(锡昌)暨元配诰赠安人姚太君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616—617页。

[23] 《皇清恩荣养典例赠修职郎太学生元公寇公(复准)暨元配周孺人继配潘孺人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638页。

[24] 《田茂林家传》,(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4,第13—14页。

[25] 董国柱编:《高陵碑石》,三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187页。

[26] 民国《咸宁长安两县志》卷18《列传》。

[27] 光绪《岐山县志》卷7《人物》。

[28] 《皇清处士资治侯公暨德配王孺人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663页。

[29] 《张鉴堂墓表》,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页。

[30] (明)李天受:《来紫堂集》卷1,第25页。

[31] (明)康海:《康对山先生文集》卷38,乾隆二十六年重刻本。

[32] 《寇母冯孺人墓志铭》,渭南地区水利志编纂办公室:《渭南地区水利碑碣集注》(内部资料),1988年,第164—165页。

[33] 《孟维善碑表》,吴钢、张江涛编:《华山碑石》,第502页。

[34] 光绪《岐山县志》卷7《人物》。

[35] 《员静轩墓志铭》,吴钢、张江涛编:《华山碑石》,第451页。

[36] 光绪《岐山县志》卷7《人物》。

[37] 乾隆《鄠县新志》卷5《人物第六 下》。

[38] 民国《重修鄠县志》卷6《烈女》。

[39] 光绪《同州府续志》卷12《列传下》。

[40] (明)李天受:《来紫堂集》卷1,第22页,咸丰三年刻本。

[41] 《李盛庵墓志铭》,刘兰芳、张江涛编:《潼关碑石》,三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42] 田培栋:《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史》,第381—382页。

[43] (明)李天受:《来紫堂集》卷3,第25页。

[44] 《明故秦府良医王君墓志铭》,(明)王九思撰:《渼陂集》卷14,第8页,明嘉靖刻本。

[45] 《赠户部主事刘公强安人墓表》,(明)李维桢撰:《大泌山房集》卷107《墓表》,四库存目丛书本。

[46] 《明故处士北泉陈公暨配硕人毕氏宗氏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555—556页。

[47] 《张灌园墓碣》,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76页。

[48] 《崔母阎太孺人懿行叙》,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94—595页。

[49] 《建修方氏宗祠碑记》,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60页。

[50] 《刘母李太君寿序碑》,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82页。

[51] 《皇清太学生穆公王先生暨元配孺人杨氏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633页。

[52] (明)温纯撰:《温恭毅公文集》卷13《二亲行略》。

[53] 《清故处士华封雒公暨元配孙硕人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608—609页。

[54] 《义官邓君配任氏墓志铭》,《续刻吕泾野先生文集》卷6。转引自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114页。

[55] 咸丰《朝邑县志》卷中《人物志》。

[56] (明)韩邦奇:《明寿官南轩赵公墓表》,咸丰《澄城县志》卷23《艺文》。

[57] 李元春:《关中两朝文钞》卷11《朱懒獠传》。转引自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114页。

[58] 近亲结婚。

[59] 咸丰《朝邑县志》卷中《人物志》。

[60] 《周吕俊墓志铭》,(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5,第44—47页。

[61] 《清高宗实录》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辛未条”。

[62](清)孙珩:《复同寅议赎地书》,《归田文稿》卷6。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封建地主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5年第4期。

[63]乾隆《鄠县新志》卷3《风俗》。

[64] 《王孺人墓表》,(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5,第66—68页。

[65] (清)李因笃:《续刻受祺堂集》卷4,第63页,道光十年刻本。

[66] 《陕西按察司副使薛公墓志铭》,(明)王家屏:《复宿山房集》卷25,四库全书本。

[67] 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44—345页。

[68] 咸丰《澄城县志》卷5《田赋》。

[69] 《刘孺人节孝碑》,(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4,第52页。

[70] 《钱孺人节孝碑》,(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3,第53页。

[71] 龙登高:《11—19世纪中国地权市场分析》,《中国农史》1997年第3期。

[72] 《钱孺人节孝碑》,(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3,第54页。

[73] 乾隆《华阴县志》卷10《人物》。

[74] 乾隆《澄城县志》卷16《列女》。

[75] 嘉庆《韩城县志》卷8《列女》。

[76] 嘉庆《韩城县志》卷7《孝友传》。

[77] 《重修咸阳县志》卷3《营厂》。

[78] 乾隆《鄠县新志》卷4《人物第六 上》。

[79] 乾隆《鄠县新志》卷4《人物第六 上》。

[80] 民国《重修岐山县志》卷8《人物。》

[81] 乾隆《韩城县志》卷2《物产》。

[82] 乾隆《韩城县志》卷8《列女》。

[83] 乾隆《郃阳县志》卷3《人物》。

[84] 乾隆《澄城县志》卷15《列女》。

[85] 乾隆《鄠县新志》卷5《人物第六 下》。

[86] 乾隆《鄠县新志》卷5《人物第六 下》。

[87] 乾隆《鄠县新志》卷5《人物第六 下》。

[88] 乾隆《鄠县新志》卷5《人物第六 下》。

[89] 《赵寿山母曹太夫人墓志铭》,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80页。

[90] 《赵母曹太夫人墓表》,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86页。

[91] 《清旌表处士刘恒俭之妻田孺人节孝碑》,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701页。

[92] 道光《续修咸阳县志》《节孝已故》。

[93] 光绪《岐山县志》卷7《人物》。

[94] 咸丰《朝邑县志》卷中《人物志》。

[95] 民国《重修鄠县志》卷5《人物  孝友》。

[96] 乾隆《三原县志》卷1《地理》。

[97] 万历《朝邑县志》卷4《食货志》。

[98] 民国《澄城县附志》卷4《实业》。

[99] 民国《澄城县附志》卷8《水利》。

[100] 《关中水利议跋》,(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3,第12页。

[101] 《汤伯勇墓表》,刘兰芳、张江涛编:《潼关碑石》,第186页。据碑文记载,汤伯勇世居河南阌乡,此处所载田土是指潼关还是阌乡,待考。

[102] 乾隆《澄城县志》卷16《列女》。

[103] 《处士杨心善之妻崔孺人孝行碑记》,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740页。

[104] 民国《重修鄠县志》卷6《烈女》。

[105] 《赐进士欣廷党公墓志铭》,王友怀、张进忠编:《澄城碑石》,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154页。

[106] 民国《长安县志》卷30《义行传》。

[107] 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陕西文史资料第26辑),第209页。

[108] 《程府君墓志铭》,(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5,第24页。

[109] 民国《重修岐山县志》卷8《人物》。

[110] 宣统《重修泾阳志》卷8《农田门》。

[111] 光绪《富平县志稿》卷3《风俗》。

[112] 光绪《白水县乡土志》《物产》。

[113] 樊增祥著:《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251页,第303—304页。

[114] 《同退庵继配李孺人墓表》,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62—563页。

[115] 樊增祥著:《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319—322页。

[116] 樊增祥著:《樊山政书》,第413—414页。

[117] 《王世禄墓表》,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92—593页。

[118] 《清诰赠奉直大夫户部广东清吏司员外郎前赠征仕郎翰林院庶吉士辅宇刘公配诰封太宜人李氏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603—604页。

[119] 《贾十洲并朱王二孺人墓碑铭》,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48页。

[120] 乾隆《富平县志》卷8《艺文》。当然这一个案占田虽在三百亩以上,但累世同居,家庭规模亦大。

[121] 《钱孺人节孝碑》,(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4

[122] 《李君义竹记》,嘉靖《重修三原县志》卷14

[123] 《先府君李公孝贞先生行实》,(清)李因笃:《受祺堂文集》卷4,第38页,道光七年刻本。

[124] 咸丰《澄城县志》卷15,《人物三》,第2页。

[125] 咸丰《朝邑县志》卷中《人物志》。

[126] 《张孟襄先生墓志铭》,刘兆鹤、吴敏霞编:《户县碑刻》,第597页。

[127]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87《人物第十四  孝义二》。

[128] 咸丰《澄城县志》卷14《人物二》。

[129] 咸丰《朝邑县志》卷中《人物志》。

[130] 《员涣若墓志铭》,张江涛编:《华山碑石》,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0—421页。

[131] 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陕西文史资料第26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页、124页、426页。

[132] 樊增祥:《樊山公牍》卷2,第55页,转引自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2—193页。姜恒泰为职员,是否为权势者,尚需进一步考证。

[133] 韦苇:《陕西关中地区三、四十年代农村雇佣关系的特点及性质初探》,《中国农史》1987年第2期;钞晓鸿:《本世纪前期陕西农业雇佣、租佃关系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郑磊:《20世纪中期关中的土地问题——以高陵乡通远乡为例》,《中国农史》2003年第1期。

[134] 《刘金亭家传》,(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4,第26页、28页。

[135] 嘉庆《韩城县志》卷7《孝友》。

[136] 咸丰《同州府志》卷3《传 列传下二》。

[137] 道光《续修咸阳县志》《节孝已故》。

[138] 乾隆《鄠县新志》卷4《人物六上》。

[139] 《崔贞堂馥亭兄弟合传》,(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4,第35页。

[140] 乾隆《盩厔县志》卷8《人物  孝友》。

[141] 咸丰《同州府志》卷32《传  列传下二》。

[142] 《侯亦鲜家传》,(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4,第24页。

[143] 《张太孺人墓志铭》,(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5,第60页。

[144] 《明故处士北泉陈公暨配硕人毕氏宗氏合葬墓志铭》,李慧、曹发展编:《咸阳碑刻(下)》,第555—556页。

[145] 民国《重修岐山县志》卷8《人物》,第29页。

[146] 乾隆《盩厔县志》卷8《人物  孝友》。

[147] 《钱孺人节孝碑》,(清)路德撰:《柽华馆文集》卷3,第57页。

[148] 乾隆《郃阳县志》卷3《人物》。

[149] 《宁植三墓志铭》,刘兰芳、张江涛编:《潼关碑石》,第174页。

[150] 嘉庆《续修潼关县志》卷中《人物》。

[151] 万历《富平县志》卷8《田赋》。

[152]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87《人物第十四  孝义二》。

[153] 咸丰《朝邑县志》卷中《人物志》

[154] 乾隆《朝邑县志》卷6《孝友》。

[155] 光绪《三原县新志》卷8《物产》。

[156] 乾隆《华阴县志》卷10《人物》。

[157] 嘉庆《续修潼关县志》卷中《人物》。

[158] 嘉庆《续修潼关县志》卷中《人物》。

[159] 乾隆《郃阳县志》卷3《人物》。

[160] 民国《重修鄠县志》卷6《烈女》。

[161] 乾隆《鄠县新志》卷4《人物》。

[162]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91—100页。

[163] 武力:《20世纪30-40年代保定农村土地分散趋势及其原因》,《古今农业》2004年第3期。

[164] 康熙《泾阳县志》卷3《贡赋志》。

[165] 乾隆《三原县志》卷1《地理》。

[166]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75页。

[167] 《重修三原县新志序》,光绪《三原县新志》,第1页。

[168] 民国《泾阳县志》卷3《贡赋志》。

[169] (清)陆耀:《切问斋文钞》卷15《财赋》,引丘秀瑞:《丁役议》,道光四年刻本。

[170] 郭松义:《论“摊丁入亩”》,《清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171] 郑起东:《近代华北的摊派》,《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

[172] 嘉庆《朝邑县志注》卷1《田赋三》。

[173] 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1《财赋志  民徭》。

[174] 民国《重修岐山县志》卷4《田赋》。

[175] 嘉庆《朝邑县志注》卷1《田赋三》。

[176] 乾隆《富平县志》卷9《习俗》。

[177] 乾隆《富平县志》卷8《田赋》。

[178] 李令福:《关中水利开发与环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79]  秦晖:《“治水社会论”批判》,《经济观察报》2010721日。

[180] 钞晓鸿:《人物传记中水利史料的考辨与利用——以明清时期的项忠传记为例》,《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81] 光绪《三原县新志》卷3《田赋》。

[182] 光绪《高陵县续志》卷2《田赋志》。

[183] 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陕西文史资料第26辑),第2—3页。

[184]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8《田赋三》。

[185] 民国《重修泾阳县志》卷3《贡赋制  田租》。

[186] 民国《重修岐山县志》卷8《人物》。

[187] 光绪《三原县新志》卷8《杂记》。

[188] 田培栋:《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史》,第90—124页。

[189] 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