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4年第2辑
摘要:对明清水利社会及其变迁,学界曾出现水利共同体、人口资源环境、公共资源产权等不同的理解,但多偏重于水利社会内部研究,大体认为明清水利社会具有同质性和延续性,对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这一重大问题关注不够。本文通过若干案例的研究表明,受政治制度影响,明代山西宗藩作为特权势力广建王庄,介入地方水利,扰乱了水量分配、用水秩序等,从而导致用水冲突和矛盾,并成为区域性问题。我们虽然还不能明确定义这类水利,但它显然不属于水利共同体,也有别于以往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特别强调,明清并非同质性,在水利社会研究中,要从制度上区分明清的差异性。这对认识明代历史和区域社会变迁的某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明代 宗藩 水利 区域社会
【作者简介】胡英泽(1973-),男,山西省永济市人,历史学博士,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史、中国社会经济史。
一 问题的提出
宗藩是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宗藩研究成果颇丰,研究者已经对相关成果加以评述。[1]撮其要而言之,明代宗藩研究内容集中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研究空间逐渐呈现出区域化趋势,河南、陕西、山西、广西、江西等藩王比较多、对当地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地区,学界关注较多。具体到山西,诚如研究者所言,目前,针对明代山西藩府的专门性研究尚不多见,这与明代山西藩府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很不相称。安介生曾对明代山西藩府人口进行了深入考察,在宗室人口的估算与统计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对明代山西藩府研究具有开拓性意义。[2]
总结明代宗藩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多年文献梳理的经验,深感宗藩研究的一些重大课题尚未引起学界关注,其中,宗藩与地方水利即属此类,迄今为止,尚未见到专题性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缺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的关系,王毓铨先生曾在《明代的王府与庄田》中简略提及,他指出,明代王府不仅占有大面积的庄田,而且庄田地土还是土质比较肥沃、耕种条件比较便利的土地。例如,明代山西晋王府、代王府、沈王府的庄田,主要分布在汾水流域的太原府、汾州府、大同府、平阳府、蒲州府、平定州、忻州、代州、解州、绛州、霍州,或土质较好的可因水灌溉地区,其中尤以坐落在阳曲、徐沟、沁源、忻州、定襄、崞县、代州、岳阳、虞乡、绛县各州县为最多。而山陵地带如泽州、隰州、保德州及沿边朔平府和归化等厅却没有或极少王府的土地。[3]《明代的王府与庄田》重点探讨的是王府庄田的面积、获取途径、管理、租赋、佃户等问题,虽然未有专题讨论,但上述论断及其相关章节中对庄田水利的叙述,其实已经揭示了明代王府庄田与地方水利的密切关联,尤其为探讨明代山西宗藩与地方水利提供了重要启示,留下了深入研究的学术空间。总之,就目前学界而言,对明代宗藩的研究,无论是整体性研究还是区域性研究,与土地问题研究相比,宗藩与地方水利这一重大课题明显不足。土地诚然是重要的基础,但在那些近接水利、易于灌溉之地,土地、水利均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王府庄田的收益、宗藩的生存。研究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可以弥补王府庄田研究中重土地、轻水利之不足,增进对王府庄田特点的全面性认识。
探讨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这一课题,对于“水利社会史”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有关山、陕地区水利与社会引起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太原晋水因为晋祠水利碑刻保存完整以及刘大鹏《晋祠志》、《晋水志》所载的丰富资料而成为一个研究焦点,历史学、人类学、民俗学等不同学科均有丰富成果。研究者已经注意到明代宗藩对晋水水利和地方社会的影响,但因为学科背景、研究视角、解释框架的差异,对明代宗藩和地方水利的思考亦各不相同。
日本学者好并隆司较早关注明清晋水各渠水利纷争,以了解水利组织与村庄的关系。他认为王府田地和民田虽然参错相连,但在北渠灌溉用水各有天数,互不妨碍,明清两代用水极为顺利。弘治年间北渠渠长将民间三日夜水献于王府后,水利并没有障碍,而此后民间要求恢复三日夜水,可能是官(王府)、民土地面积有所扩大,用水要求增大所致。不过,他又指出,在明代晋水四渠中,只有北渠发生了水利纠纷且文献较多。另外,北渠灌溉顺序自上而下,和其它水系不同,因为上下灌溉顺序的变动是保持上下游平等的一项措施。[4]可见,他在认识明代宗藩王庄的水利特权方面存在矛盾,优先灌溉即体现了宗藩的水利特权。需要指出的是,他对晋水各渠分水制度自宋至清维持不变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沈艾娣(Henrietta Harrison)指出,明代宗藩王庄在晋水流域的建立,并未触及南北两河水量分配原则,水源分配和轮水日程制度的确立,仅限北河。这一重大转变,导致形成各村轮流用水制度。清代,这一系统进一步延伸到晋水流域的其他地区。“油锅捞钱”三七分水的故事,反映了民间用水冲突以及他们对官府干涉这一水利系统运作所作出的抗争。[5]由此可见,她虽然注意到了明代宗藩对清代晋水水利制度的影响,但在强调民间、民间与官府冲突的同时,却忽略了明代宗藩和民间冲突、王府与官府的水利冲突。
行龙教授认为,明代初年大量军屯和外来人口的迁入,加重了晋水流域的人口压力,加剧了水利资源的争夺与冲突,这种冲突也体现在晋水流域祭祀系统演进的过程。[6]
赵世瑜教授注意到山西区域性空间流传甚广的“油锅捞钱”、分水之争的传说故事,不过,晋水和其它地方的案例置放在同一框架中。他认为王府地是由原来的民地转化而来,王府地用水基本上是原来的民地用水,前后灌溉的土地面积大体上没有变化。虽然,明代晋水的用水体制因王府租田而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影响到晋水“三七分水”的传统比例。也就是说,明代王府并未侵占民间用水,也没有显示出用水特权,对于地方水利社会的影响不大,分水之争并不是简单的人口—资源紧张关系对应的结果,而反映了公共资源产权界定的困境。[7]
张亚辉博士的晋水研究,全面考察了晋水水利制度的历史演变,准确把握了明代晋藩与晋水水利制度的重大关系,纠正了一些研究者对“三七分水”的时间等关键史实的错误认识。[8]不过,在水源分配、用水制度等方面尚有商榷之处。另外,张小军关于介休洪山水利的研究虽未涉及晋水,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他指出,历史时期,由于气候变迁,人口增加,水资源越来越紧缺,水权逐渐成为突出问题。水权是包括经济、文化、社会、政治、象征产权的复合产权,山西许多地方流传的“油锅捞钱”的分水故事表达了水权分配的一些产权原则,分水是一种文化安排。[9]他提出的政治水权(国家对水权的分享)颇具启发意义,只是受具体研究限制,未能注意到明代宗藩直接介入地方水利的重要事实。
在海外中国明清水利史研究中,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影响较大,森田明的研究具有代表性。森田明曾以山西洪洞县的通利渠为个案,考察其结构、管理、运营等情形,以期探讨清代山西区域乃至华北水利组织的特点,概而言之,地、夫、钱水之结合为水利组织之基本原理。他指出,自明代万历年间至清代,水利组织成员阶级分化的进展,扰乱和破坏了地、夫、水之结合关系,导致水利共同体的解体。[10]森田明之研究有一重要论点,既明末清初之社会经济结构和水利共同体密切关联,随着乡绅的土地拥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有势力的地主,导致水利组织解体。[11]需要指出的是森田明的研究和本文的研究并不是相同的个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法证实或否定水利共同体理论。但是,森田明对洪洞的地方性个案研究似乎又代表和反映了山西区域性水利组织的特点,能否适用于山西其它地方水利尚需检验。如他所讲,他对明清社会经济结构和水利关系的认识,着重于水利组织成员阶级分化,属于水利组织本身的(内部的)、“静态”考察,缺乏历史的考察。[12]本研究则强调政治制度和地方水利的关系,强调明代王府和民间的阶级对立,关注外部力量对水利组织的影响。
综上所述,受研究视角限制,研究者或是在个案性研究中没有充分关注具体历史演变过程,或是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出现了史料误读,研究者或认为明代王藩对地方水利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或已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密切关联,但限于孤立的地方性个案,总之,大都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未能从更大范围内探讨这一重大的区域性课题,从而影响了对山西明清地方水利与社会的理解和认识。
那么,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是限于一囿的地方性个案,还是范围较广的区域性问题?如果普遍存在明代宗藩对地方水利的密切关联,目前有关明清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些论点可能就值得反思。藩王广建王庄,不仅侵夺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也附带占有了其水利资源。土地具有不可让渡性,王府庄田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土地面积与灌溉水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随着王府庄田的建立,在地方社会形成王庄与民田不同的土地所有制类型,一般而言,王庄在用水次序上获得优先权。这样就破坏了原有的地方水利秩序,导致了王庄与民田的用水冲突,遂而建立了王庄、民田并存,宗藩民间共溉的用水秩序。此外,藩王兴建府第、营造园林等生活享受型、军事防御型用水需要较大,不同程度地减损了当地的农田水利。这些都对地方水利造成了长远影响。
当然,出于经营王府庄田等自身利益的考虑,宗藩有时也参与地方水利建设,兴利除害,王庄、民田得以共沾水利。明代藩王虽然分封各地,但作为王室贵族,可谓有别于政府的国家代表。在宗藩与地方水利的研究中,国家、政府、地方社会三者不可避免地交织在一起。在此,国家并不是魏特夫所言的“治水社会”中大写的专制国家[13],而是与民共沾水利、各有水程的宗藩,偶尔也会承担起国家在水利方面的公共职能。地方官员代表的政府往往是水利冲突的仲裁者,在藩王与地方社会之间,虽然也表现出遏制宗藩水利扩张的努力,结果却常是对藩王既有水利权益的承认。面对强藩,民间社会只能认可和维持王庄、民田共同灌溉的水利格局,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虽然同渠灌溉,共用一水,王府和民间的水利管理有时各成一体,互不干涉,“水利社会”受到极大压缩。虽然我们目前还不能明确定义这种水利类型,但可以确定它和我们所熟悉的国家主导的“治水社会”、民间自治的“水利社会”明显有别。
二 明代晋藩王庄与水利纠纷
明代山西受封建藩的有三王:晋王、代王、瀋王。
晋王朱棢为明太祖朱元璋第三子,洪武三年(1370)封为晋王,洪武十一年(1378)就藩于太原府。代王朱桂为朱元璋第十二子,洪武二十五年(1392)封为代王,就藩于大同府。沈王朱模为明太祖第二十一子,洪武二十四年(1393)封为沈王,永乐六年(1408)就藩潞州。
晋王及其宗室在山西各地占有大量土地。晋府在大原县有四处屯庄,即东庄屯、小站屯、马圈屯。据小站营现存家谱记载,小站营始建于明洪武三年(1370)。[14]正是在这个时候,晋王封藩于太原。建立宁化王府屯庄则有古城屯,河下屯两处。[15]宁化王济焕为晋恭王第五子。宣德五年(1430),宁化王济焕奏乞太原等县古城、郝庄、大陵、城北享堂四处空地以资牧养。宣德帝不仅准其奏乞,还敕命镇守大同的内官郭敬等毌得擅自侵扰,“以副优待宗室之意”。[16]不过,宁化王济焕所奏讨的太原县古城等地延至宣德十年(1435)才得到赐予,所赐太原县古城土地面积达60余顷。[17]
万历十年(1582),晋府与宁化王府争夺土地,相互奏告。此时正值山西省清丈土地,推行一条鞭法,王田、民田均在清丈之列,可能受此影响,晋府与宁化王府发生了土地之争。经过山西抚按辛应乾、刘士忠逐一清丈,结果发现晋府王田坐落太原等处,占地面积多达七千二百三顷五十亩有奇。宁化府坐落聂营等屯,占地面积达五百七十五顷五十二亩有奇。经万历皇帝亲自处置,判定古城、大陵二屯原系宁化王敕赐祖产,仍令宁化王永久管业。[18]由此可见晋王府、宁化王府在太原及其它地区都占有大面积的土地。
(一)太原县晋水灌溉纷争
太原水利主要有晋祠泉水、汾水等,水利发达。晋王、宁化王所争之地就坐落在晋水流域,晋府、宁化府相互争地透露了他们在晋水流域占有土地的事实,随着王府屯庄的相继建立,王庄所在之地或因属圈占旧有村庄而承袭固有水利,而且获得优先民间轮灌之特权,或是从无到有、新立屯庄、创开渠道、增加用水,改变原有水利分配制度,逐渐形成新的水利分配与管理制度。
在研读晋水流域水利文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宋、元时期和明代的晋水分水制度其实有很大差异。宋嘉祐八年(1063)《重广水利记》载,晋水“其源为十分,穴庙垣以出。其七分循石弦而南行,一分半面奉胜院折而微东,以入于郭村;又一分凑石桥下以入于晋祠村;又支者为半分,东南入于陆堡河。其正东以入于贤辅等乡者,特七分之四。其三分循石弦而北,通圣母池转驿厅右以入于太原故城,由故城至郭村,凡水之所行者二乡五村,民悉附水为沟,激而引之,漫然于塍垄间,各有先后,无不周者,已而皆会于汾河,其溉田以稻数计之,得二百二十一夫余七十亩,合前为三百三十四夫五十九亩三分有奇。”[19]这块碑刻大体透露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晋水水源以十分计之,水量分配比例为“南七北三”,二是南北灌溉面积约为2:1。通过计算,南北分水量与灌溉面积比例大体相当。
时至明代,随着王府庄田的相继建立,明代晋水的水量分配、渠道系统、用水次序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宋代的“南七北三”演变为“南三北七”,王府屯庄占据了更多的水利资源。据嘉靖二十二年(1543)《水利禁例公移碑记》,晋祠泉源自古以来酌量地势分为四渠,仅其水力所至,浇灌旁近稻粟田亩。至嘉靖年间泉水水量以十分计之,南渠占有一分半,所浇地限南至枣园头而止。中渠分得一分,浇地东南至东庄营而止。陆堡河渠半分,浇地东至大寺村而止。北渠七分,浇地北过县城之北,至董茹村而止。四条渠道所浇之田,王府与民间参错相连,分日用水,各不相妨。其中,中河、南河、陆堡河三渠用水不远,又系长流水,水源充足多不启闭,所以用水竞争较少。北河王庄、民村用水冲突较大,其它河渠道用水竞争较少,并不说明其它三河没有王庄。我们从中不难发现,碑记所载中河末端的东庄营,虽未确指其性质,但显然属于前述嘉靖县志所载晋府四处屯庄之一无疑,另外,隆庆六年(1572)的碑刻确载东庄营为王府屯庄,由此可知,王府庄田并不限于北河,“王府用水,自有号令”亦绝非虚言。
嘉靖三十年(1551)《太原县志》比较详细地记载了晋水灌溉村庄的状况。那时,晋水分为四渠,“北渠水七分,溉赤桥、花塔、小站,县城外古城、金胜等村屯。南渠水一分半,溉索村、王郭村、张村、枣园头等村。中渠水一分,溉长巷、东庄等村屯。陆保渠水半分,溉大寺上下等村。”[20]上述记载说明,晋水分配由宋、元时期的“南七北三”变为“南三北七”。另外,从清代文献可以推知晋水各河灌溉面积,北河、中河、陆堡河、南河四河溉田面积分别为164顷余、57顷余、17顷余、61顷余,北河分水七分,南三河分水三分,灌溉面积比约为1·2:1。通过水量分配、溉田面积之比的综合计算,北河水量分配显然要比南河大。这种变化应当和明代晋王、宁化王在晋水流域建立王府屯庄的过程相一致,说明随着王府势力的扩展和渗透,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地方水利秩序。
然而,有不少人持“北七南三”分水公平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人物是编写《晋祠志》的刘大鹏。他认为,受南低北高两河地势差异影响,“夫北渎之水虽云七分,而地势轩昂,其实不过南渎之三分;南渎虽云三分,而地势低洼,且有伏泉,其实足抗北渎之七分,称物平施,分水意也”,“南三北七”的分水制度,实际上是公平分水。但在清代摊派河工经费时,也按“南三北七”,北渠所摊经费过多,显系不公。[21]受其影响,这一观点得到研究者的支持。[22]如果详加考察,我们会发现,虽然北河和南河各自灌溉面积相差不大,考虑到地势差异影响,北河所分之水还是要比南河多。据《晋祠志》,小站营按水程灌田,常有多余之水,为排泻宽裕之水,修建了专用的退水渠,因为田壤相接,退水渠正好把同属晋府屯庄的小站营、东庄营连接起来,这样,位于中河的东庄营也能沾其余润,北河之水部分其实为中河所用。一方面说明北河所分水量较大,水量有余,另一方面说明晋府可在北河、中河不同渠系的王庄间调配多余之水。同处北河的宁化府古城营也用水充裕。此外,明代北河渠甲为南河渠甲所顶,北河部分之水为南河所用,甚至出现买卖情形,诚然有王府侵夺、渠甲舞弊等因素,但侧面也反映了北河之水量还是相对较多。因此,“北七南三”的用水分配并不公平,在王府屯庄较集中的北河,显然占据了晋水较多水量,在新建的水利秩序中确立了特权和优势地位。
王府屯庄不仅在水量分配占据了较多水量,在轮水日程中还占据优先权。在晋水北河,具体的轮水日程是,每年三月初一日,先浇灌晋府小站营、五府营田地一日,小站营、小站、五府营、马圈屯等王府田达五十余顷。初二日浇溉宁化府古城营之地二日,至初三日用水毕,所溉田地有五十顷。[23]初四日方浇本县民之花塔等村地三日,至六日毕。初七日又开始灌溉晋府地,轮流如前,周而复始,俗称“军三民三”,各轮三日。
据碑刻所载,“军三民三”轮流浇地系属旧规,且遵行已久。晋府王庄建立较早,所以在明初就可能已经和民间分水溉田了,但最初未必是“军三民三”的用水分配制度,因为那时,宁化王府还没有在古城营等处设立王庄。联系上述宁化王奏讨太原县古城等地的史实,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军三民三”的用水制度的形成,最早也是在宣德十年(1435)皇帝准赐宁化王奏乞古城等处田地之时,因为分水轮溉制度应该在王庄土地赐与之后。
不仅王府与民田存在用水竞争,就是晋王、宁化王庄田之间也有突出的用水矛盾。随着宁化王庄田的建立,势必又要在扰动晋王与民间已经形成的用水秩序,再次要求重新分配用水,最终形成晋府一日、宁化府二日,二府合计三日,形成相对于“民三”的“军三”的轮水日程。根据我们的理解,晋王与宁化王庄田的用水矛盾可能一直存在,前述万历年间晋王与宁化王所争之地就是晋水所溉古城等地,面积达五十顷。清代乡绅刘大鹏对晋水考察后指出,“古城营水程之多,为北河之最”。[24]晋府用水日程一天,而宁化府则达二日,仅从日程来看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距。以往论者对“军三民三”的解读,多关注王府和民间的水量分配、轮水日程,比较忽略王府之间的水利冲突和用水次序形成的过程,较少注意王府之间的水利冲突在地方水利社会秩序建立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军三”内部的晋府一日、宁化府二日的轮水制度及形成过程,“军三民三”不仅是王府、民间的用水边界的划分,同时也是王府之间用水边界的划分,它说明晋水水利不仅存王府与民间的矛盾,也存在王府与王府的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是影响晋水水利秩序建立的重要因素。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明代北河轮水日程、渠甲制度较为完备,而在同样建有王庄的中河以及陆堡河、南河却没有建立同样的制度,因为,北河集中了晋府、宁化府两个王府的屯庄。
相较民间,王府屯庄不仅在水量分配、灌溉次序上获得优势地位,它还利用权势侵夺当地民间水利,继续扩大了用水权益。起初,晋水北河王府与民间浇地各轮三日,俱为昼夜相继。至弘治年间(1465—1487),北渠渠长张弘秀因遭人命将民间夜水投献与晋府,至嘉靖二十二年(1543)近80年的时间里民地只获得日间用水权,三日夜水全无,以至水量减少不能遍及下游的金胜、董茹等村,金胜、董茹等村庄从此就丧失了北河水利。此外,北渠原设水甲二十二人,内有县南十二人,县北十人,其县北水甲因见用水艰难,陆续将八程水甲卖与县南水甲,止存二程,北渠水利愈少。北渠民间水利转移到南渠,其实就是晋王、宁化王庄田对北渠水利不断侵夺的体现。
当然,王府侵夺水利之外,水甲擅权,将公共之水私自投献王府、任意行私卖水有关。在王府侵夺、渠甲擅权之下,北渠水利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据载,“卖水者惟彼得卖之,从此遂有无水之田,买水者惟彼得用之,从此遂有无地之水,膏泽已沃于连畛,涓滴未沾于邻区,至使尺陇有饶瘠之殊,一岁有丰凶之异。彼方恃家族强梁,徒党众盛,思与争讼。则家计窘迫,徭赋莫供,饮恨吞声,迄于死徒而已。管水玩法,遗害如此,则用水者亦皆蔑视成规,恃力逞才,侵霸水利,妨害孤贫,健讼连年。”[25]
王府对水利的侵夺,导致北渠水利秩序严重紊乱,破坏了地方社会秩序,引发王府与民间的水利讼案。面对王府强势,夹处王府、民间之间的官府,在水利讼案处理过程中,极难撼动王府的利益。姑且不论王府已经占有的水利优势,就是后来民间私自投献的三日夜水属于违法,应当将其归还民间。然而,官府的仲裁最后却以“岁久人没,似难辄议,并王府地亩分日自浇,似难干预”为辞,未能把三日夜水追还民间。地方官员所能调整的是“著令北渠渠长张镇,督同水甲崔永现二十二名改过从新,恪遵明宪,将北渠该浇地亩,亩亩相连,均分为二十二节,明立疆界,大约每地十亩,出夫三名,每夫三十名统以水甲一名,是为一程,凡一名该浇地只在一节之中,不得越过数亩数里,乱跨别节之内。每遇浇水,挨次密排,自上而下,如浇尽上程地亩,方浇下程,不许甲地之内有乙之水,乙地之内有甲之水,以致乍近乍远,过延时日,或前或后,开启争端。俟县南水甲十程浇遍,然后放水一程与县北水甲浇灌,周而复始,永为定规,管水者勿得取赂循私,用水者不得买水自便,惟有地者即有水,无地者则不得用,有水者即出夫,无夫者则不许用。”[26]由此可见,王府与民间的水利有严格的界限,王府仍旧维持“军三民三”以及后来民间投献所获的三日夜水灌溉用水权益,政府官员、民间均无力触动其利益。政府只能在王府水利边界之外,尽可能地恢复、维持民间水利秩序。诚如刘大鹏所言,“晋府者晋恭王府,宁化府者宁化王府,俱在太原府,其封田亩则在各州县。田属王府,则佃户必恃势以逞强,渠甲献水于王府,作卖水渔利之张本耳。水原农家公共之物,非渠甲之所能私,渠甲卖水必有恃无恐者,恃王府势遂公然作弊,幸有贤臣以除之,不然民害欲酷矣。”[27]
王府以投献方式所获之水利,遭到民间反抗,并要求王府归还民间。万历十五年(1587),北河下游金胜村村柳桐凤,状告至太原府,要求晋王府归还三日夜水。据称,金胜村原有旧迹使水渠堰一道,及志书碑文所载“军三民三”旧例,“军三民三”皆为昼夜有水,水利广普县南至县北,金胜、董茹村俱得溉灌其地。至弘治年间,渠长张弘秀将民三日夜水献于晋府,民间只得昼水,其夜水全无,水利微细不能偏及金胜、董茹等村。近来又连年亢旱不雨,无法灌溉,因此告争王府所占三日夜水。
王府屯庄的军校、管庄人役等,凭借王府的威权,在水利中不仅上下其手,巧取豪夺,而且充当地方水利恶霸的保护伞,逐渐取得了水利控制权。北渠世袭渠长张相、王朝彦以及在官张孝等就投托王府水站营军校周密、周天恩等,不遵用水制度,相互勾结,霸强用水。他们每年向沿渠各村敛银一百一十余两,还有春秋“折乾酒席银”八两,搜括而来的钱银由这些人中饱私囊。在王府军校、官庄等人和当地水霸的压迫下,代表金胜村水利的水甲已经由他人顶使,不能沾及水利,田苗虽然枯旱,还要遭受和水地一样的苛敛,以至累民逃窜。
面对王府与民间的水利之争,官府也颇是为难,多方考虑后准备了一套折衷的方案。因为,柳洞凤所在之金胜村位于北渠下游,若从南渠民间昼水划分给金胜村,恐水有限,引起南、北渠之间的矛盾。若将献与晋府夜水掣与金胜,又恐晋府相延已久,难与纷更。所以,拟定将初一日至初六日使水一轮,周而复始之制,改为七日一轮。于初一日至初三日止,昼夜之水是晋府等府军校所使,初四日至初六日,是县南民间所使,其此三日夜水仍归晋府军校所使。第七日方令县北罗城、棘针窝、城北、金胜村,以至董茹村止使水,此日夜水亦仍归于晋府军校所使。这样王府与民间皆得便宜,县南县北之村可以遍及,情法兼尽,水利均沾。
官府调整水利分配的方案显然已经考虑到王府特权,并没有要求王府归还民间投献的三日夜水,但官府的水程调整计划还是遭到王府的坚决反对。晋府移文太原府“查照旧例议行,民有不均,只宜在百姓中调停,不可以王府应轮之水以便百姓,如有官校不遵旧规霸占者,申夺速报。”宁化王府的立场与晋王府一致,认为王府屯庄自与小民不同,不可违反旧例,仍然遵照旧规,六日一轮,周而复始,金胜村柳桐凤等不得分沾晋祠水利。
不论是官府和民间力量,都无法撼动王府的水利,王府屯庄和民间村庄的水利争夺,最终以王府的胜利而告终。面对民田用水紧张的情势,王府不愿分割自己的水利以益百姓,也不愿变更旧有的、不公平的用水分配制度、行水日程。官府最后也只能听从晋王旨令,“王府与民间分定日期轮流使水,相传年久,难以更变,应合照旧。”[28]其它区域的研究显示,在明代,由于宗藩力量的介入,地方水利的矛盾和冲突更为复杂,和清代相比,明代地方官员的促裁能力要弱。[29]
嘉靖、万历年间的两次讼案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即金胜等村在弘治年间夜水投献之前,是享有北渠灌溉水利的,但随着王府对水利的侵夺和灌渠秩序的紊乱,金胜等村失去了北渠的水利。
明亡清兴,晋王府不复存在,随着政治格局的变化,晋水各村的命运开始发生了变化,晋水水利秩序又需要重建。王府消失了,屯庄土地以“更名田”的形式转化为民田,屯庄丧失了过去的特权,逐渐融入当地社会。在新的形势下,昔日王府屯庄所拥有的水利特权,势必要受到长期丧失水利的村庄的挑战,重建水利秩序势所难免。史料表明,北渠下游的金胜等村在顺治五年(1648)重新获得自弘年间丧失的水利。雍正七年(1729),官府对晋祠水利进行了勘察,革除积弊,严定章程,北河水利秩序进行了调整。乾隆七年(1742)碑刻显示,北河水利的水程遵照“军三民三”的分程,以六昼夜轮流使水,所载用水村庄已经发生了变化。所谓“军三”,是浇灌小站、古城等营屯地,所谓“民三”则灌溉花塔、古城、金胜、董茹等村民田。可见,明代弘治年间北渠金胜等村被王府侵夺的三日夜水,失而复得。但是依然延用“军三民三”的旧规,说明用水制度仅仅达到明代嘉靖、万历年间王府与民间讼案所提出的要求,并未能从根本上打破王府屯庄先前据有的水利优势,只能说在改朝易代之后,明代原来的王府屯庄在水利权益上对民间村庄有所退让。
下游村庄在重新纳入北河灌溉系统后,仍然存在用水紧张的局面。从明代至清代,金胜等村所争之水利,限于每年三月初一至八月初一日之水,时限之外并未争执。三月初一日之前(春水)、八月初一日之后(秋水),北河水利除小站营稻田水无所用外,向系古城、花塔等村挨次轮灌,金胜、董茹二村从未分程使水,间有用水,也系花塔等村灌溉已毕,水无所用,然后才可分用,原无一定程期。乾隆四年(1739),下游金胜村与上游花塔村因使用秋水发生讼案,当时官府判给金胜、董茹秋水二程,当时花塔等村以为是暂借,故而应允。乾隆六年(1741),金胜等村又要使用秋水,遂与花塔等村互讼,花塔等村坚称春水、秋水之内向来没有金胜、董茹二村水利,不容使水。官府当时考虑,既然同在北渠使水,不许两村使用春秋之水也非情理,于是断定每年春水自惊蛰起,秋水自八月初二日起,六日一轮,挨至第三轮之第三、四两昼夜,分给金胜、董茹两村春水、秋水各两程。后来,两村又反复要求再各添春水秋水一程,并且要更改轮水日程,遭到官府拒绝。最后,考虑到金胜等村地多水少以及春秋时节农业耕作用水的特点,断定春水三程、秋水二程。[30]
综观明清时期晋水北河水利的争端,在明代,随着王府屯庄的建立,王府力量直接嵌入当地社会,不仅以特权占有了当地一部分民间水利,而且籍由民间投献等方式侵夺了部分民间水利,导致旧有用水分配制度的重大改变。此外,王府军校、管庄人役等依恃王府权势,巧取豪夺,严重扰乱了用水管理秩序,王府水利边界扩大,民间水利边界受到压缩,虽然民间对王府拓展、侵噬水利边界进行了抗争,但官府对水利秩序的调整仅仅局限于民间水利的边界之内。
进入清代,王进民退、王强民弱的水利格局发生了变化。长期丧失水利的村庄对明代形成的用水制度发出了挑战,试图恢复旧有秩序,但王府屯庄已经落地生根,深深地嵌入当地社会,难以排斥在水利边界之外。民间水利的边界一度回归到最初王府与民间形成的用水格局,对此,过去的王庄虽然归还了侵夺的水利,甚至还做了一定程度的让步,然而未能根本改变用水边界。
(二)榆次县洞涡水用水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一些宗藩王田,坐落在民间开凿、管理的水渠灌溉范围之内,对于当地水利秩序的扰动同样也很大。
太原府榆次县水利发达,晋藩在此占有较广的土地。据清代志书记载,榆次县“更名田”即明晋藩诸王遗产达二百二十六顷二十七亩余,坐落在榆次县的上营、张庆、郝庄、五福营、宁家营、黒马营诸村。[31]
翻检史料,元、明两代榆次县民渠的发达程度在整个山西省都显得特别突出,利用河水、涧水灌溉农田的民渠多达30余条。王府屯庄建立后,旧有用水秩序遂打破,建立了新的用水制度。榆次县东南三里有万春渠一道,元至正二十二年(1362)由县民刘时敏等开,自白家厓引洞涡水西流溉田,上一渠下析为三小渠,李村、邱家堡、郝家堡、荣村、高村、韩村、小赵、西荣六堡均赖之以生,溉田面积达一百二十顷余。成化年间(1465—1487),渠长致讼,万春渠通塞不常。弘治十一年(1498)李村刘文质、郭志端等在万春渠北一里许别开一渠,名为官甲口渠,各村以次轮灌。后来,郭家堡专擅水利,无奈之下,李村又复开白家厓万春渠旧渠,然而所开之渠仅能灌溉本村与邱家堡田地三十顷余,而官甲口渠则灌溉四营六村地二百六顷有奇,二渠之名虽同称万春渠,但其实已经分裂为万春、官甲两大渠。其中的四营分别为东营、西营、南营、中营,皆属明代晋王屯地,即上述更名田之内的上营,为四营在清代之总称。两相对比,万春渠、官甲口渠所溉村庄、土地面积显然悬殊,官甲口渠所灌溉的四营六村的王府之地面积要大,受益范围要广,而万春渠所溉李村、邱家堡的土地要少得多。联系成化年间渠道通塞不常,弘治年间李村、邱家堡别开官甲口渠,后又复浚万春渠旧道的记载,说明王府屯庄建立之后,当地水利分配、工程管理等方面均受到很大冲击,和晋水流域情形相似,也经历了水利秩序的重建过程。王府屯庄相对处于优势地位,民间村庄为了灌溉土地,避免冲突,遂另开渠道,从原有水渠系统内脱离出来,划清边界,独立用水,以摆脱王府屯庄的侵害、扰乱。
王庄屯庄与民间用水的纷争并未因民间别开渠道而停止。万历年间,万春渠王府四营、民间六村因用水灌田而发生讼案。万历三十二年(1604)知县史记事清查晋府地册,为晋藩诸地订立用水法规,规定四营每月十八日水程,使水完毕后,“余则酌亩之多少,势之远近而均派焉。”[32]万历四十年(1612),知县赵昌运又因各渠争水,为其制定程例,每年至三月二十一日起,万春渠四营用水九日毕,七村用水八日,张庆等渠照地用水十三日。夏秋皆然,著为定例。
万春渠西南不远处有怀仁渠,王府屯庄在用水日程上也占据优先权。怀仁渠在榆次县西南十二里,系元统元年(1333)县民王可道等开浚,灌溉本村及西长寿地三十五顷。最初,怀仁渠与演武二渠各使水一程半。明代,因晋藩有桑宅地在演武界中,凡使水必先灌此地,晋藩桑宅地用水之后,怀仁、长寿二村水渠才得灌溉。
进入清代,民间强烈要求改变因明代晋府之地灌溉所导致的怀仁渠用水不均问题。雍正七年(1729),怀仁、长寿二村主张,晋藩已废,原来的桑宅之地现在已划属民地,演武村不应再延用使水旧例,导致水利不均,并讼之于官府。知县邹双断以时日为限,演武使水为时二十一,计不得满二日,怀仁使水为时十五计一日。[33]
明代晋藩屯庄建立、用水矛盾对地域水利社会秩序的影响远没有消除。虽然,雍正年间怀仁、长寿、演武诸村重新分定了轮水日程,但不久,渠道又出了问题,受地形限制,演武处于怀仁、长寿上游,怀仁渠要经过演武村,或因渠水含沙自然所致,或因演武村人为干扰,水渠每多雍塞,影响水利灌溉。乾隆四十七年(1782),贡生胡光地等因渠路常常雍塞,遂与西长寿村人于演武村南别开新渠,水程依旧。
除了上述反映宗藩与地方水利的完整资料以外,还有一些零散琐碎的记载。
据《明实录》记载,景泰七年(1456)八月,山西的怀仁王逊□、昌化王仕墰曾因灌溉田园而争水利,各逞忿捏词妄奏,巡按御史贾恪将此事上奏。明代宗置之不问,遗书教导二王,令各改过。[34]因记载简略,难详其情。
据民间保留碑刻记载,明代晋藩还可能直接参与地方水利事务。山西南部平阳府赵城县兴唐寺村附近有涌泉一眼,泉水分为六沟,轮流使水。根据万历年间碑文,用水日程为南磨上四日,宫东村四日,中渠四日,后渠四日,末沟二日,其中一程由于字迹磨损而无法看清。除六沟轮流使水外,别分泉水一股,入官渠公用。值得注意的是,碑记中有“怀仁王府辅国中尉克□”字样,位居所附姓名之首,结合碑记,说明怀仁王府在此地或是利用水力设置水磨,或是设有王庄获取一定的分水日程,或是生活用水缺乏,借官渠之水而济渴,总之,是地方水利的重要参与者。[35]
三 明代晋藩与水利建设
出于自身需要,明代山西各地宗藩参与了地方的一些水利建设。这些水利工程,有的属于修复毁坏的旧有水利设施,有的则是兴建了新的水利工程,其中一些甚至扩大了民田灌溉面积,但总体来讲,这些水利建设都不同程度地侵夺了地方水利。
(一)晋王修桥,恢复晋水灌溉之利
前以述及,明代晋王府在晋水渠道占有较大面积的土地,王府屯庄与民间村庄因水利分配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其中一些距晋水较远、位于汾河以西的屯庄,既可沾晋水之利,又能享汾河之溉,例如汾河西的东庄、小站、马圈营皆是晋府官屯,可资汾河、晋溪灌溉之利,种植稻、陆等田,王府屯庄的佃种人户要交纳王庄籽粒。
嘉靖三十二年( 1553)六月,汾河泛滥,沿河一带的土地和水利均遭破坏,晋府屯庄也难于幸免。晋府屯庄的稻、陆等田尽淤为沙滩,高积者若山阜,水利不能灌溉土地,无耐耕种旱田,但盐碱化严重,所收无几。受此灾难,东庄人只好靠借贷交纳王庄租粮,又悲又恐,日不聊生,生计难以维持。
隆庆六年(1572)五月,东庄管事叶进孝等连名状告:欲疏通河利,重建石桥,务种稻、陆等田,办纳粳米籽粒,以济庄人。据其所言,东庄村后原有东西架水土暗桥二座,东庄人力薄贫穷,不能起造,恳祈晋王府修建。这两座桥毁坏后,何以对东庄等村的水利灌溉影响严重?原来,这两座十字相交、一上一下的的桥,一座是沟通中河之水,灌溉东庄等村田地。一座属于北河小站营的退水渠,小站营所余北河之水、以及西山大雨引发的洪水皆由此渠排泄至汾河,关系到晋水北河、中河、陆堡河的安全。[36]
晋王看到连名状告后,特命“承奉”牛荣委派“田官旗”前往东庄踏勘,估计工价,先发给白银三十两。后又差遣“河西管数把总”、“书办官”王登云、牛天禄督同小站营“屯事书官”周辅,置买木植、砖石、灰料等各种材料,用心修理二桥。至隆庆六年(1572)九月,晋王复命“承奉”(后又代行总理前屯)又发银二十两以助前工。上行下效,晋王发银修桥之举,激发了王府屯庄各官庄人役之心,于是,“仪卫正”王道明,“书办官”傅文海、傅文深各出银两,犒赏工匠夫役。由于晋王、管庄人役的出资,财力充足,工程遂得以完成,土桥换去,石桥连立,“上下架水十字交”,分定晋祠泉水中河水利,上至洲泉口分水塔。陆堡河在中河之下流,在鸳鸯口分得南河水一分,顺流而下,浇溉稻、陆等田,一如其旧。水桥修建、水利恢复后,不但王府屯庄东庄、东庄营“军校”人等享受其利,长巷、大寺村这些民间村庄也重获水利。[37]
(二)灵邱王开凿新渠,王府园林分水鼓堆泉
山西西南的绛州鼓堆泉又称鼓水,水利资源丰富,开发利用较早。鼓堆泉位于绛州城西北,发源于州城西北二十五里的九原山西麓。“泉发于鼓山,山高圆如鼓,以形似而名;又泉上有堆如釜金,行履其上,发音如鼓,是以声似而名。”周围大小泉眼有二十九个。远迄隋代开皇十六年(596),时任临汾县令梁轨“患州民井卤,生物瘠疲”,故而开凿山原,疏挖渠道,自北三十里引鼓堆泉水入城,不仅解决了日常生活用水,同时开挖了十二条渠道,灌田面积达五百顷。沿渠之三泉、白村、李村、孝陵,石村、王庄、磨头、祁郭以次达于城思贤坊东菜园,皆受其利,历经唐、宋、金、元,水利有兴有废,千数年来,轮水日程虽有小的变更,但大势因循不变。
明天顺五年(1461),灵邱王建藩于绛州。灵邱王逊烇为代简王庶子,永乐二十二年(1424)封,天顺五年(1461)别城绛州,隆庆三年(1569),因获罪而免为庶人。灵邱王移藩绛州后,修建府第,营造园林,楼阁台池皆需用水。此外,绛州官衙也需用水。灵邱王建藩绛州后,府第园林的用水从何而来?只能从鼓堆泉分流。
然而,现有的水渠和王府、州衙之间并没有渠道相通。为了解决王府、州衙的用水,王府、官衙在原有渠道的基础上开凿了新的渠道,以便引水进城入府。随着供应王府、州衙用水的新渠道开凿,渠路延伸,水渠两旁原来的田土可以利用渠水灌溉,旱地随之转化为水田。
鼓堆泉水利灌溉面积扩大后,相应的轮水日程也发生了变化。在天顺年间王府修渠之前,绛州北关尚未纳入鼓堆泉灌溉系统,新渠疏凿之后,鼓水自西而来,至社稷坛西北分为两渠,由陡门北注,系北关水路,由陡门而东,系王府、州衙水路。这样,王府、州衙渠路所经之北关则获得了四日水程,由于享有水利灌溉,北关旱田转为水地,田赋相应由平粮改征为水粮。据嘉靖十一年(1532)各村用水轮番碑刻记载,水程计二十九日一周,第一,三泉二昼二夜;第二,白村并卢李庄三昼二夜;第三,李村并卢家庄一昼二夜;第四,孝陵,五昼五夜;第五,石村,五昼四夜;第六,王庄,二昼二夜;第七磨头,二昼二夜;第八,祁郭,三昼四夜;第九,北关,四昼四夜;第十,灵邱府,一昼一夜;第十一,州衙,一昼一夜。由水程可知,北关、灵邱王府、绛州州衙共获得了六日水程,而这六日水程在王府、州衙新渠未开之前,灌溉村庄较少,水量较多,水利分配相对宽裕。渠路开凿延伸后,除王府、州衙用水外,还增加了灌溉地亩,这样就增加了用水量,使原来较宽裕的用水关系开始变得相对紧张,必须对原有用水日程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嘉靖年间水利碑刻就是天顺五年(1461)灵邱王到绛州后鼓堆泉用水制度调整结果的体现。
地势较低的村庄的土地较早享受到水利灌溉,地势较高的村庄的土地则难以引水溉田。自天顺五年(1461)之后,王府、州衙水渠开凿,近渠田土受地形条件限制并非均能沾及水利,北关之田能得灌溉实因水到渠成,便于渠灌。在水利驱动之下,渠路傍一些较高的田块逐渐削低开辟为低田,资水而灌,寨里村就是由此而开始利用鼓堆泉水灌溉,但灌溉时间相对北关要晚。从地理位置看,寨里依州城之北,居北关之西,天顺年间,轮水日程自州城而依次后推,当时越过寨里后到达北关,嘉靖年间水牌自西而轮转,又有关而寨,说明当时寨里高地尚未开辟为可溉之地。所以,寨里村纳入灌溉系统相对北关要迟。
张宇任绛州知州期间对鼓堆泉水灌溉制度进行了改革,王府、官府、民间用水秩序相应进行了调整。张宇的水利改革措施,首先蠲免了州衙用水,州水既然免蠲,水则无由复至,灵邱王府之水虽然保存,但也相对不足。资料表明,寨里高地辟为平地后所资灌溉的用水应该就是流向王府、州衙的水,更确切地说是州衙水程之内的水。州水免除之后,寨里村当然失去了资以灌溉的水源,顿生田苗枯槁之象。而北关位居水渠下流,正番之内,水利往往为上庄侵阻,常常是泉水刚流进田畦,渠水忽然断涸,虽然规定有四天水程,实际利用的只能达到一半。为克服用水不足的困难,有力之家通过凿井溉田,以接济渠水不足,不敢完全倚赖泉水。所以,北关村本身水程自用不足,州水蠲除后,要从北关水程内划分给寨里村则难以实行。这样,“(北)关加水粮之征而损其水,固不忍也。寨(里)有勤力之民而无其水,亦不忍也。”权衡之后,官府把免除的州衙水程,分配给寨里使用。但又考虑到轮水日程内“府、州之水所以后于各庄者,急沟洫缓台池之微意也”,因此,把王府用水日程推后,以每月二十八日之灵邱王府水灌溉寨里土地,以每月二十九日之州衙水补足王府水程。[38]“以王府之水灌寨里之田,以官衙自用之水偿之。”就是官府调整用水次序所采取的原则,非农业用水虽然后于农业用水,但王府之水仍然要充分保障。
隆庆三年(1569),灵邱王因获罪而免为庶人,由于资料缺乏,我们不清楚此后王府在鼓堆泉所占水程如何处置。到了清代,灵邱王府自天顺年间以来在鼓堆泉占有的水利遂即丧失,王府所获水程又回归民间,由沿渠村庄轮番灌溉。[39]
(三)庆成、永和王建藩汾州,马跑泉引水护城
明代庆成王、永和王建藩于太原以南的汾州。庆成府庄惠王济炫为晋恭王第四子,永乐元年(1403)封,永乐十一年(1413)之国,改汾州治为王府。永和府昭定王济烺,系晋恭王第六子,永乐二年(1404)封,永乐十二年之国(1414),改汾州守御千户所为王府。时隔不久,宣德十年(1435)永和王济烺奏讨土地,据称,“原赐随侍官军一所,受有屯地,今官军改调,屯地空闲,请为畜牧之所。”其请得从,获赐交城、祁县二县地八十八顷有奇。[40]永和王所请之地是否与地方水利有关联,尚未发现资料,不能确言,不过,他还是介入了地方水利。
汾州城西三十里有马跑、上林、向阳诸泉,泉水下流,可以灌溉农田。嘉靖年间,永和王打算改变马跑泉水渠路,引导马跑泉水环绕汾州城,山西御史中丞表示同意,而山西布政司左参政高叔嗣却反对,认为永和王专擅其利,民田灌溉必然会受到影响,导致生业艰难。这样,永和王引泉绕城的计划被地方官员所制止。[41]
万历十九年(1591),汾阳县官员见于诸泉湮塞,水利不兴,于是有疏泉导水之举,并得到庆成、永和二王的响应和支持。汾阳治西三十里的马跑泉,过去曾由城濠流至城内泮宫,岁久而堙,地方官员每议浚之,但因泉水流入渗沙,费用不赀而止。在勘察过程中,有人建议,不独马跑泉,上林、向阳西北诸泉,皆可凿而引之。于是,委派判官刘杞、指挥齐纲疏逐水道,庆成、永和二王与司徒公各捐谷三十石,以助工费。既而州守刘衍畴行政汾州,又对马跑泉加以疏凿,而且以砖围砌泉源,保护水源。不久,泉水涌达。此时,上林、向阳诸水的疏通遇到了各种阻碍,后经努力,也得以疏浚,这样,西北诸泉俱与马跑泉合流而至城濠,流水环绕泮宫。相对自西北而下注的泉水,城濠地势低下,呈仰头接水之势。如果大水一至,则水不可渠,于是,又修筑了五所拦水坝,以障其流,削减水势。这样就保证了高城深池,金汤之固。保证城濠用水之外,其余支流则可以浇溉民田数百亩。汾州疏泉引水绕城工程前后达五个月,其中,永和、庆城二王的捐助和支持,对于水利工程的顺利完成发挥了一定作用。[42]
这次由地方官员疏引州城西北诸泉入濠绕城,实现了嘉靖年间永和王曾经提出的引泉绕城目的,引水绕城对于保护王府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永和、庆成二王给予积极支持。据载,万历年间汾州知州刘复制定了马跑泉分水规则,泉水流至金庄村,分为三孔,二孔灌田,一孔入城。[43]仅从水量分配来看,入城之水占据水量的三分之一,这虽然利于州城防卫及城内各类用水,但在一定程度是以减损害沿河农田灌溉的利益为代价的。
崇祯十三年(1640),汾州攀龙石桥的修建可视为引水绕城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庆成、永和二王对工程同样给予了很大支持。汾州城西北之水向东南而流三十五里,距城西北二里许,流水为沟壑所隔,所以只能建桥以勾通两岸,流水才得引入城中。当时,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所建之桥为木质结构,旋修旋坏,地方官员也多次谋划建桥之事,但未成行。崇祯十三年(1640),州人朱倡起经过二十年的筹备,储积一千五百两白银,倡建石桥。永和王、庆成王两藩王,分道、郡邑绅衿暨诸义助亦如之。建桥工程历时三年,用银达四千余两。[44]
修建攀龙桥是出于多种考虑。建桥引水,改益风水是其一,引水入泮,振兴文风是其一,引水入濠,以备不虞是其一。但这些用水皆不属农业生产用水,同样,减损了当地农田的灌溉用水。据称,攀龙桥所接之峪水,溉田面积达千有余顷,为数十村活命之水。[45]但是,“峪水入城,便于士,不便于民,往昔已然,今峪水半减于昔,村民分拨灌田,伺香之分寸以为准,诚续命神膏,甦生灵液,春初秋杪,农事不举,可一引之,过此厉民,亦有禁。[46]过去,入城的峪水和农田用水之间划定分数,轮水日程载于碑刻,但因连年荒旱,农田用水紧张,入城之水则久不举行。攀龙桥修建后,引水入城,骤夺民利,反而会引发矛盾,因此,制定法令,在每年春初秋末,农水无用时,暂一引之,农事一兴即停止引水。只是,万一仓卒有警,则要引水入濠,以防挖掘,保卫州城,则不论时日。[47]
晋王、永和王、庆成王在定襄县建有不少屯庄,晋府屯庄有官庄村、大营村、小营村、石牌湾,神池湾,马房村。永和府屯庄为北蓝台村。庆城府屯庄为中霍村。[48]这些王府屯庄与民间田地错杂,散落在滹沱河、南云中河、牧马河间,水利便利。在明代,王进村渠从县北一直抵达师家湾,渠路较长,晋府屯地多赖此渠灌溉。[49]但到了清代雍正年间,志书记载,“王进村渠,由县北至师家湾,明晋府屯地也,囊直抵师家湾,今裁,溉村中而止。”[50]王进村渠的个案说明,明清时期,地方的水利规模、效益与王府屯庄的兴废有重大关系,王府屯庄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对于地方的水利建设可能起到积极作用。
四 结论
研究表明,明代山西宗藩与地方水利并非囿于一地的个案,而是地跨南北、分布较广、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性问题。
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体制问题。根据明制,受封建藩的亲王达50个,明朝灭亡时有28个王府,分布在山西、陕西、山东、河南等7个布政使司。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庄田,据统计,清代山西“更名田”多达一万四千一百九十四顷。[51]藩国庄田土地之来源,名义为钦赐的无税官田,但实际不少为奏讨夺占的民业,诚如王毓铨先生所指,不少王庄建立在耕种条件较好、水利灌溉的地方。藩王建立庄田后,基本上是自行管业,它不仅涉及到“王庄籽粒”的征收,应该还包括生产环节的水利灌溉。借助藩王权势,王庄在地方水利获取特权。当然,由于地方水利、王庄建立状况的差异,有的没有受到宗藩影响或影响不大,有的则影响至深。
显然,现有研究对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缺乏足够的重视。在明清地域水利研究中,研究者已经认识到水利组织动态演变的过程,如受利村庄范围扩大或缩小,轮水日程的调整等,但这些多属于地域社会内的变化与调整。这与明代设立王府屯庄的水利有所区别。王庄部分是由当地原有村庄划归而来,部分是由外来军户新建而成,情况各异,但王庄相对民间村庄地位特殊,因向王府交纳“庄田籽粒”而在有水利灌溉条件的水渠据有特权,地方水利受到外部力量的严重影响。
明代王庄建立对地方水利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藩王之间因为互相争夺地方水利资源而发生冲突,反映了统治阶层内部的矛盾。如晋王与宁化王在晋水水利的矛盾,永和王、庆成王因灌溉田园而发生争执。其次,在水利开发方面,藩王用于城池防御、亭台池榭生活享受等类型的水利,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地方农田水利,例如汾州城的庆成王、永和王引导马跑泉水绕城,绛州城灵邱王开渠疏引鼓堆泉入王府池榭等。第三,在农田水量分配上获得较大优势,在用水次序上占有优先权,例如晋水晋府、宁化府的水利特权,榆次县晋府屯庄的用水优先权等。此外,王庄还利用特权侵夺了当地民间水利,一些村庄长期丧失了旧有水利。这样,导致了宗藩与地方、王庄与民村的用水冲突和矛盾。
随着王府营建和王庄设立,地方水利的建设、管理、冲突解决机制等,不再单纯是民间力量或是民间、官府力量所为,而是转变为民间、官府、王府三者之间较为复杂的关系。灵邱王在绛州,永和王、庆成王在汾州的水利开发与建设过程中,它最初受到官府阻止,反映了官府与王府在水利开发问题的矛盾,后来得以实施,又体现了民间、官府、王府三者合力治水的结果,城市与农业用水的分配又显示了王府、官府对于民间水利的减损。同样,在处理晋水流域用水冲突中,官府试图调整王府与民间的用水秩序,夺回王府侵夺民间之水利,但遭到王府拒绝,反映了官府、民间与王府在水利方面的冲突。官府、民间均无力撼动王府的水利特权,最终只能在民间水利范围内进行调整,这表明,王府是凌驾于官府、民间之上的水利特权势力。
明代宗藩对地方水利产生了深远影响。明代,宗藩广设王庄,介入地方水利,打破旧有的水利秩序,在水量分配、用水次序等方面占据特权,建立了王庄与民田、屯营与村庄共溉的水利秩序。明亡清兴,王田改为更名田,屯庄变成村庄,王府军余转为民籍,其长期享有的用水特权和优势也逐渐丧失。只是,在历史大环境下,他们已经嵌入当地,根深蒂固,融入地方社会并成为其中一部分。这样,明代建立的用水秩序有的延续下来,有的则在争夺和冲突中不断调整,最终,在清代地方水利秩序又得以重建。但是受历史因素影响,地方水利冲突的因素始终未能根本绝除,这可能是导致一些地方水利冲突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注意到,在明代,并非山西境内所有水利资源丰富的地区都有宗藩势力的介入,我们同样认识到,在明代藩王介入的地方水利中虽然占据特权和优势,但还是为民间留下了一定空间,这为地方水利社会自我组织提供了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明清水利社会可能是一脉相承的。
森田明水利共同体理论所研究的山西地方水利个案和本研究并不一致,所以,还无法证实或否定水利共同体理论,当然这也不是本文的重点。不过,水利共同体理论强调,水利组织成员阶级分化所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转变和水利组织解体有密切关联,显然不同于本研究所强调的明代宗藩特权阶级与民间力量的对立导致地方水利混乱的解释路径,这或许对于反思水利共同体理论不无启发。
对明代山西宗藩与地方水利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宗藩在地方水利获取特权和优势而又最终随着王朝终结而逐渐丧失的过程,同时,也展现了地方水利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明清地方水利跨时段的连续性。虽然,已有论者对山西地方水利进行了出色研究,但是,明代山西地方水利的某些重要方面仍然未能引起充分的关注。在这篇论文中,我们更加强调政治制度对地方水利的影响,更加强调明代宗藩对地方水利的影响以及因此造成的明代地方水利的特殊性,因为,笼统地以明清来确定研究时限,可能会造成明清地方水利社会同质性的认识,从而导致对两者差异性缺乏应有的敏感。本文虽集中于山西区域的考察,但明代宗藩并不限于山西,显然,强调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的重要关系,对于理解明代历史和区域社会变迁的某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指晋水,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专指晋水流域,另一方面,它也泛指山西区域之水。
[1]就笔者所仅见有: 杨志清:《近十年来明代宗藩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2年第11期;闫海清:《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顾锦春、叶剑飞:《近20年来国内学界对于明代宗藩的研究综述》,《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另外,笔者查阅了近年来硕士、博士论文,虽有研究地方宗藩,但很少涉及到宗藩与地方水利。
[2] 安介生:《明代山西藩府的人口增长与数量统计》,《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3] 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王毓铨史论集》(上),(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411页。
[4] [日]好并隆司,李大雰译:《近代山西分水之争——晋水·县东两渠》,《山西水利》,1987年第3期,第43—55页。
[5] [美]沈艾娣(Henrietta Harrison):《道德、权力与晋水水利系统》,《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卷第1期,2003年。
[6] 行龙:《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祀系统个案研究》,《史林》,2005年第4期;《明清以来晋水流域的环境与灾害——以“峪水为灾”为中心的田野考察与研究》,《史林》,2006年第2期。
[7] 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8] 张亚辉:《水德配天——一个晋中水利社会的历史与道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
[9] 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0] [日]森田明著,郑生译:《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台北)国立编译馆,1996年,第388—389页。
[11] [日]森田明著,郑生译:《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第396页。
[12] [日]森田明著,郑生译:《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第398页。
[13] [美]魏特夫著,徐谷式等译:《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14] 张亚辉:《水德配天——一个晋中水利社会的历史与道德》,第189页。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小站营建村时间,张亚辉博士在该书第51页,又称小站营建村时间为洪武六年(1373),前后表述不一。笔者尚未看到该村周姓家谱,尚待进一步考证。但不论是洪武三年(1370)还是洪武六年(1373),大体和晋王建藩时间基本一致。
[15] 嘉靖《太原县志》卷1《屯庄》,第22页。
[16] 《明宣宗实录》卷64《宣德五年九月辛酉》,第11册,第1514页。
[17] 《明英宗实录》卷3《宣德十年三月丙申》,第13册,第77页。
[18] 《明神宗实录》卷126《万历十年七月庚辰》,第54册,第2356—2357页。
[19] 嘉靖《太原县志》卷5《集文》,第22—23页。
[20] 嘉靖《太原县志》卷1《水利》,第22页。
[21] 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37—638页。
[22] 张亚辉博士在其研究中对宋元和明代晋水南北分水制度有正确论述,但他认为,明清南三北七的分水制度是公平的。见张亚辉:《水德配天——一个晋中水利社会的历史与道德》,第195—196页。
[23] 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597页。
[24] 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653页。
[25]《申明水利禁例公移碑记》,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579页。
[26]《申明水利禁例公移碑记》,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579—580页。
[27] 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578页。
[28] 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580—583页。
[29] [法]魏丕信,魏幼红译,鲁西奇校:《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中华帝国晚期的湖北省为例》,陈峰:《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30] 乾隆七年《晋祠北河水利碑》,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627—629页。
[31] 乾隆《榆次县志》卷5《田赋》,第3页。
[32] 乾隆《榆次县志》卷11《宦绩》,第9—10页。
[33] 光绪《山西通志》卷66《水利略一》,第18页。
[34] 《明英宗实录》卷269《景泰七年八月乙卯》,第20册,第5704—5705页。
[35] 万历十七年《苑川古庙碣》,李国富等编:《洪洞金石录》,(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19页。
[36] 刘大鹏著,慕湘、吕文幸点校:《晋祠志》,第708页。
[37] 晋祠博物馆编注:《晋祠碑碣》,(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8—150页。
[38] 【明】张与行:《绛州北关水利记》,康熙《绛州志》卷4《艺文》,第31页。
[39] 雍正《山西通志》卷33《水利》,第16页。
[40] 《明英宗实录》卷3《宣德十年三月乙卯》,第13册,第66页。
[41] 【清】孙奇逢撰:《中州人物考》卷5《高按察叔嗣》。
[42] 【明】林一材:《汾州新浚诸泉图记》,乾隆《汾阳县志》卷12《艺文》,第29—31页。
[43] 【清】康基田:《晋乘搜略》卷31,(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465页。
[44] 【明】韩爌:《攀龙桥碑记》,顺治《汾阳县志》卷4《艺文》,后1页
[45] 【明】马鸣玉:《攀龙桥碑记》,顺治《汾阳县志》卷4《艺文》,后8页
[46] 【明】朱之俊:《攀龙桥碑记》,顺治《汾阳县志》卷4《艺文》,后9页
[47] 【明】朱之俊:《攀龙桥丐文缘起》,顺治《汾阳县志》卷4《艺文》,后17页
[48] 万历《定襄县志》卷3《田赋 屯田》,第22页。
[49] 万历《定襄县志》卷1《地理 水利》,第13页。
[50] 雍正《山西通志》卷32《水利》,第37页。
[51]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王毓铨史论集》(上),第534—538页。